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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一九八五年度事业单位奖金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05 生效日期: 1985-12-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5]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财税[1985]296号《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发布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一九八五年度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奖金税免税限额要严格按照国发[1985]114号文件规定的分类限额核定;征收日期应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目前事业单位发放奖金已超过免税限额的,应严格执行“先缴税后发奖”的原则。

  二、由于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是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行的,因此,在计算征收一九八五年度事业单位奖金税时,应按全年实发奖金数额和全年月平均基本工资总额来计算应纳奖金税。全年月平均基本工资总额计算公式为:
  1985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总额=(上半年实发标准工资总额+下半年实发基本工资总额)÷12

  三、事业单位应纳奖金税的分档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规定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为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
  1、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9×月基本工资总额
  2、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3.7×月基本工资总额
  3、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五个月以上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3.7×月基本工资总额
  (二)按规定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
  1、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两个月至三个月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6×月基本工资总额
  2、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2.7×月基本工资总额
  3、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四个月以上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0.7×月基本工资总额
  (三)按规定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为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
  1、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一个半月至两个半月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45×月基本工资总额
  2、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两个半月至三个半月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2.2×月基本工资总额
  3、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三个半月以上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9.2×月基本工资总额
  (四)按规定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
  1、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一个月至两个月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3×月基本工资总额
  2、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两个月至三个月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1.7×月基本工资总额
  3、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基本工资三个月以上的部分: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7.7×月基本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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