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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第一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7 生效日期: 1998-08-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电力局
发布文号: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水法》、《河道管理条件》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砂石、取土,并按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为认真贯彻上述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我局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采砂。其中长江从大渡口到郭家沱,嘉陵江从磁器口到朝天门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由市水利电力局直接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在此之前,凡持有非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8年9月15日前,到河道主管机关申请,领取统一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否则,视为未经批准,无证采砂。

  三、凡已领取统一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按规定向颁证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四、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从1998年9月1日起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和淘金作业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请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

  五、从1998年9月1日起,对未取得由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而从事采砂、取土、淘金作业的,按《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给予监督、举报。咨询、举报、监督电话如下:
  重庆水利电力局  63852953  63852994
  江津市水电局  47523220合川市水电局  42724524
  永川市水电局  49863319  铜梁县水电局  45632540
  潼南县水电局  44555447  大足县水电局  43722868
  荣昌县水电局  46737392  璧山县水电局  41427534
  綦江县水电局  48610140  长寿县水电局  40256751
  巴南区水电局  66226900  渝北区水电局  67824234
  北碚区水电局  68863337  万盛区水电局  48279946
  江北区农业局  67710705  九龙坡区农业局  68857403
  南岸区农业局  62804981  沙坪坝区农业局  65309798
  双桥区水电局 43332921  大渡口区水电局  68835575
  万州区水电局  8124524  忠县水电局  227144
  开县水电局  223414  云阳县水电局  222326
  奉节县水电局  522717  巫山县水电局  222928
  巫溪县水电局  522182  梁平县水电局  222871
  城口县水电局  222427  涪陵区水电局  2222636
  丰都县水电局  622151  垫江县水电局  512502
  南川市水电局  422158  武隆县水电局  724954
  黔江区水电局  222440  黔江县水电局  223313
  石柱县水电局  332192  彭水县水电局  442295
  酉阳县水电局  552481  秀山县水电局  662528
重庆水利电力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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