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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地方税务局代征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8 生效日期: 1998-06-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和渝地税函(1998)77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代征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渝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及其帮工。个体劳动者及其帮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

  二、征收对象和标准
  1、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缴纳。
  3、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1998年7月1日起按4%缴纳,1999年7月1日起按5%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4、个体劳动者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每人每月50元、80元、170元、250元的标准,自由选择缴纳。

  三、缴纳期限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代征,缴纳期限与税务部门规定的税款月征期限一致。三资企业为中方人员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在每月十日前缴纳。

  四、缴纳地点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地点在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13、14号窗口交纳(和平路237号)。

  五、违章处理
  缴费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市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2%的滞纳金。

  六、政策解释
  《实施办法》和养老保险费政策业务由市劳动局和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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