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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余缺调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28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我国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在产量和地区需要量之间是很不平衡的。长期以来,自然形成了一条地区之间调节余缺的流通渠道。尤其是中小化肥和农药品种,地区之间调剂的数量更多一些。这对支援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调节氮、磷使用比例,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后,各级供销社农资专营部门在安排好当地农资市场的前提下,要打破地区封锁,对多余的品种、数量,应本着平等互利,互相支援的原则,切实做好余缺调剂和品种串换工作,以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的余缺调剂,要在不违背国务院对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决定的前提下进行。除国家统配化肥、农药和计划衔接的农药品种外,农膜要由专营部门有计划、有组织的余缺调剂,其他品种允许县与县之间、地区之间,产、销直接见面(包括跨省、区进货),县和地区调剂有困难的,省里要出面协助解决。凡是进行调剂的品种,都要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商品品名、订购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格、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违约的责任等。

  二、各级供销社农资专营部门,对农资商品的余缺调剂工作,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工作,减少经营环节,能一级经营的,不要二级经营,努力降低费用开支。

  三、对集资(包括跨省、区)建厂需要返回的产品,生产企业串换原材料需要的产品,以及历史上形成的合理的渠道,产地供销社农资专营部门应予以照顾,不要因专营而切断合理的流通渠道。

  四、销地到产地采购农资商品,应先与当地供销社农资专营部门进行联系,不要挖墙脚,不要抬价争购。

  五、销地到产地购进农资商品,要用于本地农业生产,严禁以余缺调剂之名进行倒买倒卖。如果买进的商品过多、或者错过使用季节、需要外调时,可以采取进价加实际费用进行转让。

  六、关于余缺调剂品种的调出价格和销售价格,按国家物价局(1988)价重字733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七、产地县以上供销社农资专营部门在余缺调剂合同上盖章后,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应给予发运。
  以上各项规定,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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