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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25 生效日期: 1988-12-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88公治字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近年来,出生婴儿不登记户口的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农村地区,已成为户口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些地方违反国家户口管理规定,搞“土政策”,不给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据统计,每年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未落常住户口的约有一百万人左右。有些地方为降低出生率,无视户口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对新生儿不做出生登记,而作为迁入人口进行登记,这是近几年每年末全国人口统计中总人口增长数比人口自然增长数多约二百万人左右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情况极不正常。此外,由于一些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履行不履行出生登记,对个人无所谓,因而不主动申报、登记出生的情况也很突出。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户口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人口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安定和人民日常生活。为加强出生登记工作和提高人口统计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计划生育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认真核对户口,摸清出生不登记户口的情况。凡经核实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二、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三、在人口统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坚决纠正将出生人口作为迁入人口进行统计的错误作法,对弄虚作假瞒报出生人口数字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户口管理工作,加强经常性的户口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户口登记的准确性。

  五、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经教育仍不登记新生儿户口的户主及阻止登记户口的人,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增强申报户口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责任感。
  编者注:《户口登记条例》收编在《公安法规汇编》(1950-1979);《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收编在《执法手册》第八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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