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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2-19 生效日期: 1989-04-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40号文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现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并通知如下:
  一、新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同时废止国内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方式。为便于企业、单位做好准备,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废止日之后,对于在此日之前办理的结算应予受理,并按照原办法执行。各行要抓紧做好准备,将多联支票改为单联支票,尽快实行单联支票。

  二、不定额银行本票先在一些条件较好、又有需要的城市试办。试办的分行要将情况及时上报总行。定额银行本票试办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先在上海、广州、武汉和沈阳四个城市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四、为简化同城结算种类和手续,要尽量推行支票结算。对同城委托收款结算,在不改变统一办法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各行可结合本地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作适当的变通。

  五、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已配备压数机的银行在签发银行汇票和承兑商业汇票时,按新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少数暂未配备压数机的银行仍按原办法签发银行汇票和承兑商业汇票,并暂按原办法审核支付。

  六、信用卡是一项新的业务,目前在全国实行条件尚不具备,专业银行可根据条件先在少数城市试点,待取得经验后,我行再制定统一办法。

  七、各行要按照全国银行结算改革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干部培训、对外宣传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银行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
  新银行结算办法实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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