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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业银行代理金银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22 生效日期: 1985-06-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5)银发字第21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最近,山东河北广西等分行来函要求明确专业银行代理金银收售业务计付手续费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银行代办金银收售业务的手续费,由委托行垫付,支付时间不作统一规定。年终逐级汇总上划总行。
  二、代办行调运金银所需费用及收兑金银的工具等均由代办行解决。
  三、代办行交回不能继续使用的旧金银兑牌,应根据其含金、银量按门市收购价处理。
  四、代办行在办理金银出售业务中,由于调拨价与配售价不同所造成的损益,可以逐笔或定期(期限由各分行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划给委托的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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