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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胞要求查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1 生效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到大陆旅游、探亲和从事各项交流活动的台胞日益增多,因之涉及医疗方面的事情也增多,其中包括台胞查询死亡证明的问题,为此,卫生部医政司已发出《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的通知》(卫医司发(92)第14号),对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查询死亡证明中,要慎重处理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查询死亡证明的问题,从去年3月开始,台湾当局委托“海峡交流基金会”对大陆文书进行“验证”,经“验证”后的文书才能确认,予以使用。这种作法类似使馆的“领事认证”,既不符合一个中国的原则,也给两岸同胞带来种种不便。因此,我们反对这种作法。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委托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就公证文书使用问题进行商谈。在双方对查询死亡证明书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经商国务院台办,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如当事人家属个人来函申请查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否确定时,可由出具证明的医院直接答复来函人。
  二、如遇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要求查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出具证明的医院不直接予以答复,报当地台办备案。
  三、其它事项按卫医司发(92)第14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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