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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公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03 生效日期: 1994-03-03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及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结合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律按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执行。凡违反“五条规定”的,一律按违反党纪政纪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对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具有政府职能的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包括参加业务会、招待会、订货会、展览(销)会、新闻发布会等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洽谈、传统节目等活动中,一律不得接受和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因故接受的,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上缴国库,逾期不交的,按受贿论处;

  二、参加国内各种会议、活动接受的物品,总价值超过二百元的,一律上交单位。隐匿不交的,一经查证属实,除收缴原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外活动中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执行;

  四、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由有关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保管、处理,并抄报行政监察部门。接受其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处分手续。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局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由国家测绘局管理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家测绘局的授权,认真履行职责、恪守纪律、树立公仆意识,集中精力,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占用公家的交通、通讯工具、各种资料、成果、信息和设施谋取私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立即予以纠正。对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邀外出讲课、参加成果鉴定、从事翻译、著书立说、为报刊撰搞等,不列为本办法第 条禁止范围。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 条以外的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各直属单位处以下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从事第二职业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必须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需要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材料、器具、房屋和成果资料等,必需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按单位规定或协议向单位交纳一定比例的收益;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单位的业务作为选择和从事第二职业的对象;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损害本单位的利益;坚决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转让单位成果、技术资料、中途拦截单位任务、信息、损害集体利益,攫取非法收入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除名。



    第七条 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为拓宽测绘市场,鼓励创收,对各直属单位的信息费和劳务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拓宽测绘市场,开发第三产业中,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热情,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开发第三产业。为单位积极创收成绩突出的个人应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于为单位创收提供信息、承揽外协任务和引进外资者,可视其产值和效益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信息费和劳务费。

  三、各直属单位由国家测绘局管理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生产管理部门、编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本单位提供信息、承揽外协任务和引进外资,不管其产值和效益多少 ,一律不得提取信息费和劳务费:可视其工作中的贡献,根据情况在年终分配中适当给予奖励;

  四、各直属单位由国家测绘局管理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生产管理部门、编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损害本单位的利益。一经发现按违反政纪处理,并按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处分。

  五、信息费、劳务费的提取要规定一定的比例,并纳入统一财务管理渠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防止利用信息费、劳务费名义私分钱物或利用职权中饱私囊。



    第八条 对承揽计划外任务、承包发包基本建设工程、市场购销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回扣”,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承揽计划外任务中,必需给予对方“回扣”的,经集体研究,主管领导批准,从计划外收入帐目款项中提取支付;收受的“回扣”及“回扣”中的返“回扣”一律上交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私分“回扣”款;采取非法手段和贿赂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承包发包基本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的方式进行,严格各项审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职权收受承建方给予的“回扣”。凡收受“回扣”的不论其原由,一律按违纪处理;内外勾结私收“回扣”中饱私囊的,以受贿论处;

  三、在市场购销活动中,包括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劳防装备等。以于在购销活动中对方给予的“回扣”,一律上交单位;回扣款纳入单位管理帐目,“回扣”物品交公家统一管理;

  四、主动索要“回扣”“好处费”个人装腰包或收受“回扣”隐匿不交超过三个月期限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条 本办法供直属单位内部参照执行,由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此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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