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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3]59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发展环境,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资金收缴。所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窗口单位的收费和罚款,集中委托设在中心的中国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办理。中心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的办法,中心窗口单位开具《鄂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缴款义务人持《鄂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向缴款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款人凭收费票据第二联、第四联(收据联、收款单位记账联)和《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第二联(回执联)回到原窗口办理审批事项。
  中心各窗口单位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向行政相对人开出《执罚通知单》。行政相对人凭《执罚通知单》到代收银行缴款,归集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财政专户;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根据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分流到执法单位账户。

  二、加强票据管理。进入中心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用的《鄂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预算外资金缴款通知书》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别由代收银行和收费单位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办理购领、核销手续。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垂直单位)的收费票据,由单位从其主管部门领取后,交由代收银行使用,票据用完后,代收银行直接与垂直单位进行对账、核销。

  三、明确账户设置。市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设立财政专户,用于接收窗口单位在中心的收费收入。垂直单位在代收银行设立收入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其在中心实现的收费收入。

  四、规范资金结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收费资金由代收银行收取后,于当日缴入窗口单位的财政专户。垂直单位的收费资金由代收银行收取后,在当日内分别缴入其各自的存款账户。代收银行应将当天收费情况以日报单的形式分别报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和中心综合业务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凭收费日报单将收费资金分解到各窗口单位。代收银行、各窗口单位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每月月底要相互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五、严格支出管理。各窗口单位所有收费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其支出程序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垂直单位单独设有汇缴专户的,资金由存款账户划转到汇缴专户,上解按原办法执行;未单独设立汇缴专户的,根据其与省主管部门的结算期限,由存款账户定期直接上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的资金,先统一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再按照预算级次,由财政专户定期上缴国库。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各项管理工作。对拒不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规定,搞“双轨运行”,违反票据和账户管理以及资金结算程序和支出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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