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6)银传字第2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现将粮食计息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1978年为了粮食系统“两年扭亏20亿元”,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平价粮贷款利率暂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减半计收。1985年4月调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时,因为准备对优惠利充进行研究清理和取消,所以当时对平价粮贷款优惠利率未作调整。目前为了支持粮食收购,决定今年对平价粮贷款继续执行优惠利度政策,仍按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6.6‰减半,3.3‰计收。
二、国家委托贷购粮视同平价粮贷款利率也按月息3.3‰计收。合同定购粮贷款利率自6月21日起执行,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国家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自发生贷款之日起执行。
三、议价粮贷款,商办工业粮食贷款仍按月利率6.6‰计息。
四、对于用各种手法套取银行优惠利率的,一经发现,应按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处理,在正常利率6.6‰的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对农业银行发放的合同定购粮和国家委托代购粮贷款利息,由人民银行补贴到月利率6.6‰,补贴办法按原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