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贷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6-02 生效日期: 1986-06-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6)银传字第2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现将粮食计息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1978年为了粮食系统“两年扭亏20亿元”,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平价粮贷款利率暂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减半计收。1985年4月调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时,因为准备对优惠利充进行研究清理和取消,所以当时对平价粮贷款优惠利率未作调整。目前为了支持粮食收购,决定今年对平价粮贷款继续执行优惠利度政策,仍按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6.6‰减半,3.3‰计收。
  二、国家委托贷购粮视同平价粮贷款利率也按月息3.3‰计收。合同定购粮贷款利率自6月21日起执行,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国家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自发生贷款之日起执行。
  三、议价粮贷款,商办工业粮食贷款仍按月利率6.6‰计息。
  四、对于用各种手法套取银行优惠利率的,一经发现,应按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处理,在正常利率6.6‰的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对农业银行发放的合同定购粮和国家委托代购粮贷款利息,由人民银行补贴到月利率6.6‰,补贴办法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