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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2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商品交易所
发布文号: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跨期套利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跨期套利交易   第三条 跨期套利是指同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在同一期货品种的不同合约月份建立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交易部位,并以对冲或交割方式结束交易的一种操作方式。
  第四条 非经纪会员、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跨期套利组合持仓,也可以通过跨期套利组合指令直接建立跨期套利组合持仓。
  跨期套利组合指令是指买入(卖出)同一品种较近月份的期货合约,同时卖出(买入)相同数量较远月份期货合约,不标明买卖合约的具体价位,只标明买卖合约价差的指令。跨期套利组合指令按照价差优先、时间优先和远近月份同时成交的原则撮合成交。
  除不允许作为预备指令和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下达外,限价指令的其他规定适用于跨期套利组合指令。
  第五条 跨期套利持仓实行限仓和审批相结合。
  一般月份跨期套利无持仓数量限制,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跨期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之和不超过《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应合约月份限仓数量三倍(其中投机持仓不超过《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应合约月份限仓数量)。
  跨期套利持仓需超过前款限制规定的,应于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不含该日)报经交易所批准。
  第六条 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既有投机持仓,又有跨期套利持仓和套期保值持仓,平仓的顺序是先平投机持仓,再平跨期套利持仓,后平套期保值持仓。
  第七条 某合约月份的跨期套利持仓平仓后,另一合约月份的对应跨期套利持仓自动调整为投机持仓。某合约月份的跨期套利持仓配对交割后,另一合约月份的对应持仓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八条 跨期套利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 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通过跨期套利接收仓单后,将另一合约月份的对应持仓部分或全部平仓,跨期套利接收的仓单视作投机接收仓单,允许持有的仓单量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作相应调减。

第三章 跨期套利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强行平仓时,按先强平投机持仓,再强平跨期套利持仓,后强平套期保值持仓进行。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交易所强平时,跨期套利持仓双边将同时强平。
  第十一条 当市场连续出现单边市,强制减仓时,已接收到仓单(不包括注销或转让的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郑州商品交易所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结算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现行结算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利凭证质押补充的保证金仅用于交易,会员发生的亏损、交割货款、手续费、出金、仓储费、年会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及时结清。
   第三条  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由交易所结算部负责办理。
   第四条  办理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时,交易所为质权人,出质人为会员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质押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经纪会员持其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业务时,应提供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的专项授权书。
   第五条  质押保证金的权利凭证种类:
  (一)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标准仓单;
  (二)可兑换的外国货币(限国家公布外汇牌价的外币);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权利凭证。
   第六条  每次质押权利凭证的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会员申请办理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的,须向结算部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质押保证金申请书。经纪会员代投资者办理权利凭证质押业务时,应同时提交经投资者签章的专项授权书。
   第八条  权利凭证质押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以标准仓单质押时,由结算部负责人审批;
  (二)以可兑换外币质押时,由结算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交易所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三)以其他权利凭证质押时,须经交易所合规经理审验并签署意见后,报交易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九条  权利凭证的验证交存手续:
  (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的会员须在质押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于当日14时30分之前到结算部办理仓单的鉴定、核查和质押手续。
  (二)经批准以可兑换外币及其他权利凭证质押的,会员应将权利凭证交结算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权利凭证市值的确定标准:
  (一)标准仓单质押时,以办理日前一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二)可兑换外币质押时,以办理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币买入价计算其市值;
  (三)其他权利凭证质押的市值由交易所核定。
   第十一条  质押资金核定标准:
  (一)标准仓单质押资金不得超过其市值的80%;
  (二)外币质押资金不得超过其市值的90%;
  (三)其他权利凭证质押资金不得超过其市值的80%。
   第十二条  交易所核定权利凭证质押资金后,会员与交易所签订质押保证金协议书。
   第十三条  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的核算:
  协议生效当日,结算部按照协议中的质押资金出具质押增加保证金通知书,据此进行帐务核算,同时增加会员保证金。
   第十四条  权利凭证每次质押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会员提供书面申请,可延期三个月。延期届满仍需质押的,须重新办理手续。权利凭证质押期限及延期必须在其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质押资金及可用质押资金。
  质押期限内,结算部负责核查因市值变化质押资金是否应当调整。当质押物的市值涨跌幅度达到10%及以上(含10%)时,可以对该笔质押资金作出相应调整;结算部按照核算后需要调整的质押资金出具调增(减)质押资金通知书,同时调整会员保证金。
  质押期限内,当会员配比货币资金不足时,计算机按照质押配比规定即时对该会员的可用质押资金作相应调减,当会员增加货币资金时,计算机按照质押配比规定即时调增其可用质押资金。可用质押资金在会员当日资金结算报表中列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解除权利凭证质押:
  (一)质押期内市场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质押期内会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前解除质押的;
  (三)质押期满,会员没有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的;
  (四)延期届满时,会员没有重新办理质押手续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质押的。
  出现本条前款情况时,在解除质押当日由结算部按照会员的质押资金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同时调减会员保证金、计算质押手续费。
   第十七条  解除质押协议且权利凭证所折抵的保证金全额及时清偿后,交易所应向出质人返还权利凭证。
  解除标准仓单质押时,结算部当日办理仓单解除质押手续。
  解除可兑换外币质押时,结算部在解除质押协议当日支付等额的质押原币种。
  解除其他权利凭证质押时,结算部归还其原权利凭证。
   第十八条  解除质押协议若权利凭证所折抵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交易所有权按本办法和质押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或变现,用于清偿其折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会员;兑现或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折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追索。
  兑现或变现时,权利凭证可以分割的,按其不能清偿的保证金数额、质押费用、兑现或变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的合计数额进行分割兑现或变现;权利凭证不能分割的,全部兑现或变现。
  交易所依法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或变现时,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以标准仓单质押的,由交易所通过公开的仓单拍卖程序进行;
  (二)以外币质押的,按兑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币买入价折抵人民币;
  (三)以其他权利凭证质押的,按其性质由交易所确定变现办法。
   第十九条  会员应承担质押期内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权利质押凭证的仓储费、保管费等。
  质押手续费根据质押资金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半年贷款利率计算,交易所在质押解除时收取。
  权利凭证的仓储费、保管费等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二十条  交易所应建立质押协议书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制度,完善相关手续。
  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的资料及相关资料档案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相关协议及表单见交易所网页会员常用表格栏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重新公布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改条款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交易所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结算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二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月份双向持仓按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  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质押资金-上一交易日质押资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质押资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细则第六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
  当质押资金大于可用质押资金时,不能出金。当质押资金等于可用质押资金时,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割月份合约交易保证金-Max[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非交割月份合约交易保证金-质押资金),质押资金×1/4]。(其中Max是指取括号内的最大值,以下同)。出金标准也可以表述如下:
  (一)当质押资金大于非交割月份合约交易保证金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割月份合约交易保证金-Max(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质押资金×1/4);
  (二)当质押资金不大于非交割月份合约交易保证金时,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割月份合约交易保证金-Max[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非交割月份合约交易保证金-质押资金),质押资金×1/4]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五十五条  交割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配对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交割差额放在会员当日盈亏中。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按照权利凭证市值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比例确定质押资金(权利凭证质押金额),记入会员保证金。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确定会员的配比质押金额。根据会员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和配比质押金额中较低金额确定会员的可用质押资金。
   第六十条  权利凭证每次质押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一次,延期以三个月为限。延期届满仍需质押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权利凭证的质押期限和延期不得超过其有效期。
   第六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终止质押协议:
  (一)质押人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质押的。
   第六十二条  有质押业务的会员应交纳质押手续费,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注:原规则第五十九条删除,其后条目依次调整。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改条款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根据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套期保值历史交易和交割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十六条  以套期保值名义建仓而接收的仓单于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自动注销。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小麦)》修改条款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交割月提出交割申请的标准仓单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为配对日。买方会员和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买卖双方会员在当日14时30分前均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卖方配对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依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数量,于当日收市后先对提申请的买方会员,按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当卖方申请数量多于买方申请数量时,根据多余的卖方申请数量,仍按持仓先后顺序找出没有提出交割申请的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进行配对;当卖方会员申请量少于买方会员申请量时,以卖方会员申请量为准与提出申请的买方会员进行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通知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17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三日为交割日。通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9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到结算部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买方会员须把投资者的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在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均须会员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七条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提出交割申请且未平仓的该交割月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交易所按照持仓时间先后原则对这些合约进行配对。买卖双方在下一交易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交割手续在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办理。
   第三十五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跨期套利接收仓单量不受此限制。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本条前述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必须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仓储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为0.3元/吨/天;
  (二)绿豆为0.5元/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按月在每月初第一交易日计算划转;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收取。办理过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的商品的保存事宜,由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仓储费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第四十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物价款随交割货款一并结算,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交割手续费规定如下:
  (一)硬冬白小麦、优质强筋小麦10元/张;
  (二)绿豆25元/张。
   第四十七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期转现协议并按规定填写《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后,在每个交易日14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三)用标准仓单以外符合上述规定的现货进行期转现时,须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和拥有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当日的15:00时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必须在当日期货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五)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不经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的,货款划转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经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买方在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前必须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
  2.《期货转现货协议表》批准后的下一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把全额货款的80%从买方划给卖方,把标准仓单从卖方过户给买方,双方签领《期转现结算单》和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余款的划转将在买方确认收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持仓平仓后,在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六)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也可通过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栈单交易执行。
  (七)交易所应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九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小麦)》修改条款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强制减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5%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投资者双向持仓造成投资者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投资者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投资者该合约的持仓量(手)
  (二)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未接收到仓单的跨期套利持仓)以及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已接收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略)
   第二十二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棉花)》修改条款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未平仓的,交易所对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的投资者及不能交纳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处以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以下同)13%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17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向买方会员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十日(公历日)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会员应当支付货款金额13%的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给买方会员,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会员。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者,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者,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后果由买方会员自负。
   第十三条  (第五款修正其他款项不变)
  五、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八月合约交割起(包括八月合约交割)每月增加贴水10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五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所代表的吨数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所代表的吨数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所代表的吨数的2倍。套期保值和跨期套利交易接收标准仓单量可不受本条限制。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本条前款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应当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棉花标准仓单仓储费(含保险费)规定如下:
  内地仓库:0.60元/吨·天。
  新疆仓库:0.50元/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按月在每月初第一交易日计算划转;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收取。已办理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棉花的保存事宜,由指定交割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割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计算买、卖双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当交货款-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三十五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任选如下一项措施: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棉花)》修改条款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棉花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棉花           上旬                 中旬               下旬
  8%                  15%                20%
  交割月前一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单边持仓(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该月份市场单边持仓15%、10%、5%的,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  强制减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7%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投资者双向持仓造成投资者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投资者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投资者该合约的持仓量(手)
  (二)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未接收到仓单的跨期套利持仓)以及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已接收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略)
   第二十二条  棉花期货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二)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棉花)》修改条款
  (2005年8月2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修正,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交割部根据会员申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及指定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情况注销仓单,结算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并开具《标准仓单注销表》,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会员持《标准仓单注销表》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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