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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19 生效日期: 1986-04-1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现将顾启良副部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开始和结束时的讲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周汉荣副行长的讲话和《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执行。
  《顾局良副部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上的讲话》(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周汉荣副行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上的讲话》(略)
  《顾启良副部长在全国劳改、劳教计划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略)
  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管埋的意见
  为了保证完成“七五”计划期间劳改、劳教单位的基本建设任务,提高投资效益,必须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认真搞好劳改、劳教单位的总体规划。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劳改、劳教场所的建设,各地必须根据收押改造任务和发展生产的需要,按照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的精神,对本地区(包括地、市)所有劳改、劳教场所的在建项目,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论证,订出全省(区、市)的总体建设规划。要明确分出:哪些是改造、生产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哪些是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哪些是临时性的收押场所和停缓建设项目。对重点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投产,早见效益;对一般项目的投资要适当;对该停缓建的坚决停缓建。每个重点关押场所的建筑区域规划要合理,严格划分监管区、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等,以利监管,保证安全。通过规划使全省(区、市)劳改、劳教场所逐步达到:布局合理,适合改造,有利生产。

  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劳改、劳教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首先要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开展前期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切实把资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艺技术、原材料、燃料供应、产品销路、投资效益及外部协作条件等基本情况弄清楚,提出可行性报告,作为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基础。要明确并落实投资来源。设计任务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设计。列入“七五”计划的项目,必须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列入年度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小型项目也必须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切实纠正建设前期工作未做好,情况不明,根据不足,盲目开工的错误作法。

  三、必须坚持劳改、劳教单位地方基建投资计划体制。认真贯彻执行七部委行《关于新建、扩建劳改、劳教单位基建投资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劳改、劳教单位属地方的特殊的企事业单位,所需基建投资来源,应主要由地方基建投资(包括地方“拨改贷”、财政拨款、预算内统筹、机动财力、自筹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安排,保证原有投资渠道不变。中央建行基建贷款,是对各地补助性的投资,不能作为主要投资来源。

  四、管好用好建设银行贷款。由财政贴息建设银行发放的低息贷款,是国家计划安排用于解决犯人、劳教人员生产门路,并有偿还能力的劳改、劳教单位的,不准用于职工、家属及待业青年办的生产企业的建设,更不准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和经营商业。
  使用建行贷款,必须树立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投入产出观念,明确使用投资的经济责任。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劳改、劳教单位建行基建投资贷款计划,结合劳动改造和发展生产的需要,选好贷款投资项目,做好评估,研究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确定贷款还款年限,安排落实贷款项目计划,保证贷款资金使用得当。及时掌握投资完成情况和贷款支用进度,合理调整贷款计划。结转的投资和贷款指标必须纳入下年度的贷款计划。贷款计划报经建行审核同意后,要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贴息意见,签订“统借统还”合同。贷款项目下达到建设单位后,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与贷款单位,签订协议书或合同,确定建设项目负责人,保证投资贷款的管理层层有人负责。省劳改局、劳教局(处)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建行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保证以较少的贷款,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五、加强固定资产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上顶回。①认真贯彻执行以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为主的方针。今后除了少数确因改造生产需要必须上的新项目外,主要是充分利用现有劳改、劳教生产企事业,挖潜改造,增加产品品种,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②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统筹安排各项建设。基建投资要优先保证运会劳动改造、效益高、建设条件好的劳改、劳教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不准超指标安排投资。③企业更改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以加速改变老企业的落后面貌,不得用于其它基本建设。④国家补助劳改、劳教单位的监会、住房及警戒设施基建投资和维修更新狱政设施补助费、技术装备等 专项投资和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任意挪用搞其它开支和建设。⑤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要正当,要落实。不准挪用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及应上交的税金和利润,更不准向企业摊派平调。自筹资金按规定要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③各种渠道安排的基建投资,都要纳入国家计划。国家计划下达后,要严格贯彻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如果确因特殊任务和情况变化,需增加项目内容,增加投资时,必须按照计划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施工管理,积极推行承发包制。为了保证和加快劳改、劳教场所的建设,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要求:①省(区、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加强省属劳改、劳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队的技术和施工力量。建设任务大的劳改、劳教单位,要成立专业建筑工程队。争取大部分工程任务,自营建设,尽量不外包或少外包。②劳改、劳教单位,在合理的定额、标准和工期的原则下,根据不同的工程任务和条件,实行基建工程建设包干责任制或推行承发包制。对施工企业单位要逐步做到包工、包料、包工程造价、包建设工期、包工程质量。有条件的劳改、劳教单位,司将相应的投资、材料拨给施工单位负责包干建设。③对劳改、劳教建设项目中,不能自营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对外招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④劳改、劳教施工企业,要实行奖励制度。在保证按设计要求、规定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提前完成任务,降低造价,节约资金的劳改、劳教施工单位的人员给予奖励。

  七、加强基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低、预算。劳改、劳教建设项目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内容,提高工程标准和造价,突破概、预算,拖长建设工期。劳改局、劳教局(处)和施工企业单位,要设专职的基建会计,健全基建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预决算。要加强财务和物资管理,必须做到开工前要有概、预算,工程进行中要进行结算,工程完了以后要编制竣工决算。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厂,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做到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用钱按计划,开支按标准,努力降低材料消耗和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发挥投资效益。

  八、加强基建物资供应管理。各级劳改、劳教物资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切实做好物资供应工作。要积极开辟物资来源,多渠道多层次地狠抓物资的落实。对国拨统配物资要及时申请调运。对需要外购的物资,要加强市场采购和与有关单位搞好协作,加快进货和储备。同时,要大力组织劳改、劳教单位生产砖、瓦、砂、石、灰、水泥、玻璃以及各种预制件等。在物资分配上,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挤占。

  九、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吸收外资和与外商合资经营建设项目问题。关押收容犯人、劳教人员的单位,一般不要直接与外商搞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建设项目。劳改、劳教单位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采用补偿贸易等方式分期偿还本息。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报请省计经委、科贸等有关部门批准。

  十、加强基本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根据建设任务情况,都要进一步充实基建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度。①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基建任务大的单位,都要指定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厂(场)长专门负责抓好基建工作,特别要抓好重点建设项目。要深入现场,加强调度,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关键问题。②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要加强充实基建计划处(科)和设计室的技术力量。对重点建设项目,委直接帮助他们提高指挥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③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和竣工报告制度。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处)要把这两项工作统一抓起来。所有劳改、劳教建设项目动工兴建,都要有批准的开工报告,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办理了征地拆迁手续,搞好“四通一平”,施工图纸和物资准备能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进行初验,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由省劳改局、劳教局(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要求做到:工业项目经过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的产品;非工业生产及其它项目,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保证达到正常使用。④加强报告制度。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大中型劳改、劳教项目的设计文件和小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需报送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一份。省劳改局、劳教局(处)除执行统计局规定的统计报表外,应每月向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报送电快月报表;每季报告劳改、劳教基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要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建设文件的完整性。⑤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七月底以前向本省(区、市)计委、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编报下年度劳改、劳教单位基建投资和贷款计划,并抄报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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