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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30 生效日期: 1992-05-30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外资[1992]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
  我国从一九七九年开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政府混合贷款),至今已有十余年。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通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既引进了大量的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绝大多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有少数项目由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内建设条件准备不足,建成后经济效益不好,偿还外国贷款困难。国务院领导对利用外资工作曾多次指示,要求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外国政府贷款的额度,确定贷款方向和项目。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保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与布局,在国务院国发(1986)83号文《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经商经贸部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我国偿还外债的能力,确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总额,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及地区政策确定外国政府贷款的投向。

  二、每批外国政府贷款的安排和使用,由国家计委商经贸部与有关部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和项目准备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从而确定贷款总额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备选项目。

  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备选项目由国家计委确定;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备选项目由经贸部初选,送国家计委会签。

  四、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备选项目由经贸部负责对外提出,并同外国政府进行项目贷款谈判。两国政府会谈结果由经贸部通知国家计委和项目主管部门。

  五、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项目的审批办法办理。其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或中央各部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抄送国家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及各部委在审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有意压低贷款金额。

  七、外国政府贷款应集中用于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设备和技术,对于国内有能力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尽可能不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

  八、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2.总投资、国内配套资金安排、外国政府贷款额及主要贷款国别;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用途;
  4.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初步测算;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偿还责任。

  九、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对外开展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可正式对外签订商务合同。

国家计委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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