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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局关于不得随意查扣邮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06 生效日期: 1988-05-06
发布部门: 铁道部公安局
发布文号: 公研(1988)75
各铁路公安局、处,工程局公安处:
  近来,多次发生铁路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部门对通过铁路发送的夹带香烟的邮包进行检查、扣押,影响了邮件的正常发送。
  《邮政法》第 条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六 条规定:“侦察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各铁路公安局、处接此通知后,请即告各公安分局、分处及基层所队,对邮件的检查,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因办案需要对邮件进行检查时,要按规定办理法律手续,严格依法办事;不属办案需要、没有履行法律手续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邮件进行检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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