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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及门诊挂号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11 生效日期: 1986-04-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86)卫计字第50号
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
  遵照赵总理1月15日对卫生部《关于中日友好医院申请调整收费标准报告》的批示精神,考虑到目前国家职工实际收入水平和个人负担能力,为继续坚持改革的方向,充分发挥中日友好医院现代化医疗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研究,现对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及门诊挂号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挂号费标准原定1元,现调整为0.50元,公费医疗仍准予报销0.20元,其余由患者个人自理。
  二、原定检查费和住院费由患者个人负担10%,现调整为患者个人负担5%,其余由公费医疗报销。
  三、其他费用仍按财政部、卫生部(84)财政字第444号文规定办理。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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