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6)卫计字第50号
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
遵照赵总理1月15日对卫生部《关于中日友好医院申请调整收费标准报告》的批示精神,考虑到目前国家职工实际收入水平和个人负担能力,为继续坚持改革的方向,充分发挥中日友好医院现代化医疗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研究,现对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及门诊挂号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挂号费标准原定1元,现调整为0.50元,公费医疗仍准予报销0.20元,其余由患者个人自理。
二、原定检查费和住院费由患者个人负担10%,现调整为患者个人负担5%,其余由公费医疗报销。
三、其他费用仍按财政部、卫生部(84)财政字第444号文规定办理。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