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资发[2007]50号

为科学规划全国林业发展的空间布局,明确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建设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得当的全国及区域林业协调发展格局,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部署,现就开展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国林业发展区划是依据全国及不同区域的自然与经济社会条件、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林业发展的基础和潜力,以及经济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等,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林业发展的主体功能和生产力布局进行区域划分和合理配置,是指导林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现代林业的迫切需要,是构建林业生态、产业和文化“三大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林业发展区划体系,正确引导林业发展走向,科学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大力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对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作用,把开展全国林业发展区划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区划的相关工作。
  二、全国林业发展区划的总体要求
  全国林业发展区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指导,以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构建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为目标,科学确定各类、各区域林业功能定位,指导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和谐发展,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坚实保障。
  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合理区划。坚持继承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吸收现有的各项林业区划、规划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成果,做到与新时期林业发展总体思路和宏观布局有机衔接。坚持科学区划的原则,充分运用国内外现代区划和林业发展理论,提高区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坚持可持续和谐发展的原则,切实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和谐,森林可持续经营与社会需求的和谐。坚持可操作性原则,能够切实有效指导全国及区域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工作实践。
  三、全国林业发展区划的主要任务及工作机制
  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应在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综合区划、全面评价、明确功能、分区施策”。要充分考虑影响林业发展的各类因子,建立科学的区划指标体系,从自然、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全面评价各区域林业的发展环境、生产要素、经营水平和发展模式,然后根据全面分析评价的成果,明确各区域林业的主体功能、发展方向和目标以及林业建设的重点任务,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完成后,将进一步明晰全国及各区域公益林、商品林、非木质林业资源和林业产业等发展的总体布局。
  林业发展区划采用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为加强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研究落实,我局成立了全国林业发展区划领导小组,并建立了相关的工作组(见附件)。各省林业发展区划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全国林业发展区划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的联系,建立紧密配合、互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做好全国林业发展区划的专题调研、信息反馈和成果论证等工作。
  四、全国林业发展区划的具体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区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尽快落实本省林业发展区划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要成立以厅(局)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林业发展区划领导小组,组建林业发展区划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各省林业发展区划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请务必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我局。
  (二)努力强化区划工作的技术支撑。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省乃至全国范围选聘熟悉林业发展区划工作,以及与林业发展区划密切相关的学科、部门的专家组建区划专家咨询组,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全国林业发展区划进言献策;要挑选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专职技术人员参加区划工作,并结合实际组织培训,提高参与区划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区划工作质量。
  (三)科学编制本省区划总体框架。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本省林业发展区划的总体思路,及时完成本省区划的总体框架,为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提供依据,并为今后开展省级林业发展区划奠定基础。各省林业发展区划的总体框架应于2007年7月30日前报我局。
  (四)认真落实区划工作的所需经费。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配合开展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经费的来源渠道,争取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暂时无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可以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中列支。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严禁违法违规使用。
  (五)及时收集并上报相关资料。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林业发展区划的工作要求,及时收集并提供包括本省“十一五”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现有林业、农业、土地资源、土壤、气候、水文、地貌、自然地理等相关区划,相关森林、植被方面的文献,森林分布和分类情况,现有和拟新建的成规模林产工业企业布局状况,非木质资源现状、发展和布局情况,以及其他与林业发展区划相关的成果资料。以上资料请务必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我局。
  联系人:陈昱 010-84238408
  马国青 010-84238044
附件:《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组织机构(略)

2007年03月0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