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29 生效日期: 1988-08-29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能源电[1988]37号

为加强部属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使大坝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大坝各级主管部门职责。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现予以颁发试行。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是《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规则,凡属《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水电站大坝,大坝安全检查均需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试行中,对细则的补充,修改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大坝中心。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检查督促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附: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大坝安全检查系指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对其结构相运行安全可靠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以作为大坝维护、修复或加固、改善的基础。

  第三条 大坝各种类型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频次和要求按《办法》规定执行。其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对大坝设计、施工和运行进行评价;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评定本坝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或检查报告;
  (四)向主管单位(或业主)提交大坝安全检查成果;
  (五)主管单位(或业主)上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文件。

 

  第四条 凡属《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水电站大坝,进行大坝安全检查时,均需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类型
  第五条 大坝安全检查按《办法》规定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类型。

 

  第六条 日常巡查由水电厂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闸门,启闭设备,电源、通讯设施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处理。

  第七条 年度详查由水电厂负责。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木期(冰冻较严重地区为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档案,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第八条 定期检查由主管单位(或业主)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参加。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及所带来的影响;对观测资料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改进建议。检查频次每五年一次;没有潜在危险,结构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部批准,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第九条 特种检查是由主管单位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全特种检查报告。

 

第三章 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 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由运行单位负责在现场进行;日常巡查由水电厂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单独完成,检查记载由水电厂保存,异常情况报告需上报主管单位。年度详查由水电厂组织厂内专业人员完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厂外专业人员参加。年度详查报告由水电厂保存,并抄报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由主管单位负责和组织;主管单位对管辖的坝进行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时,都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组。安检组组成时,主管单位(或业主)首先聘请3-5位专家成立安全检查组领导小组(或专家咨询组)拟订安全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拟订后,主管单位组织有关的运行,设计、施工、科研或高等院校等单位参加。安全检查组受主管单位直接领导。安全检查组提出的大坝安全检查报告提交主管单位(或业主),由主管单位按规定分别上报上级部门和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组的成员包括领导小组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由对大坝设计,施工和运行具有丰富经验的水工,机电和水文地质工程师等组成。检查组成员的素质要求、专业范围和人数,均应按照大坝的规模、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时间紧迫性等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安全检查组可以承担数座坝的检查工作。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还可聘请地区机构的工程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检查全过程。工作人员可参加检查全过程,也可参加某阶段的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组组员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审阅有关大坝安全的原始数据、资料、报告和记录,认真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所有分析成果,向检查组报告检查情况、工作结果、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组对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其任务是全面审查有关大坝安全的数据和资料,认真组织现场检查,做好大坝安全分析和评价工作,提交大坝安全检查成果。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组织,除由主管单位成立安全检查组负责检查的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由主管单位(或业主)将管辖坝委托给领有执照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负责进行,然后由接受委托的单位向该主管单位(或业主)提交安全检查报告的形式。

 

第四章 大坝设计、施工、运行的评价
  第十七条 对大坝设计、施工,运行的评价,主要是指安全检查组复查、分析,鉴定大坝在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所用数据、资料和报告。在此基础上评定大坝设计是否安全,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坝工现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主要环节。

  第十八条 复查施工前主要勘测设计数据与资料,其内容包括水文,地震、地质,建筑材料、勘探试验以及有关大坝安全的其他原始数据资料。对大坝的设计洪水、地基条件、建筑材料强度与耐久性和有关大坝安全的其他项目的质量作出评价。
  安全检查组可以评定原始资料的质量和专业人员使用数据的正确性与可靠性。
   第十九条 复查设计阶段的数据和资料,对设计质量作出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复查坝基处理数据资料。应注意现场调查和对观测数据作出评价;
  (二)复查设计标准。设计标准一般应符合规范要求,但要注意客观条件的发展和改变及其对大坝安全的影响;
  (三)复查大坝建筑物的设计标准,水力设计和结构设计,计算方法等主要问题。复查时应以新近的设计方法和标准为依据,参照设计时沿用的方法和标准来评价大坝的设计质量;
  (四)复查运行设计的安全可靠性.应结合实际运行作出评价;
  (五)复查非常情况大坝安全设计。其中应特别注意放空水库设计,放空泄放能力数据;如无放空设施,应分析对大坝安全的威胁;
  (六)复查大坝维修和改建设计。其中应特别注意改变原设计的部位。

  第二十条 复查施工阶段主要数据和资料,其内容包括基础处理,坝体和隐蔽工程的原始数据资料。对因大坝的施工质量而造成大坝的弱点和隐患及由于其它施工因素对大坝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大坝蓄水和竣工后的数据和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库第一次蓄水原始记录和分析成果;
  (二)全面复查运行观测资料和分析成果;
  (三)仔细了解大坝的维修和改善的历史过程和现状;
  (四)深入了解大坝所有建筑物的实际工况。

  第二十二条 在复查资料的过程中,还应搜集上游大坝对检查大坝安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数据资料,以便协调梯级大坝安全。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是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的现场检查由水电厂负责;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现场检查由安全检查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现场检查,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准备工作:
  (一)做好水库调度和电力安排,为检查泄洪建筑物和检查工作所需动力作准备;
  (二)排干检查部位建筑物内的积水:
  (三)水下检查专门准备和安排;
  (四)安装临时设施,便于检查人员的进出:
  (五)准备交通工具和专门车辆船只.
  以上准备均需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将计划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组应准备好需用的有关大坝安全的数据,资料和图纸。带全现场检查所需的工具设备等器材。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间应尽量安排在一年中用水影响最少,大多数受检结构部位易于观察和可进行试验的时间。如有条件,检查过程中的水库水位应有(1)接近最高水位;(2)接近正常水位;(3)接近最低水位三种工况。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组成员应会同大坝运行管理、设计、施工和地方机构人员就检查工作进行讨论.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以便弄清坝工安全状况,进一步明确必需深入调查研究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评价各建筑物结构性态和设备运行工况时,一般可使用如下术语:
  良好 指建筑物性态和运行性能良好,能达到预期效果;
  正常 指建筑物性态和运行性能正常,能达到预期效果,但需要维修;
  较差 指建筑物性态和运行性能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必须修理;
  很差 指建筑物质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必须按四种不同类型的检查要求和检查项目详细记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按附录2表格形式逐项记录.并注意拍摄实况照片和录象。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后,一般在20天内提出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是现场检查的成果,报告内容简明扼要,力求全面、客观地叙述大坝状况。提出的结论和建议要有充分的基础和依据,对存在的问题要有解决的办法。其主要内容与要求包括:
  (一)工程简介和检查情况:
  (二)现场审阅的数据、资料和运行情况;
  (三)运行期间大坝承受的历史最大荷载及其工况和设备运行情况;
  (四)现场检查结果;
  (五)结论和建议;
  (六)存在问题;
  (七)现场检查照片。录象和图纸。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组负责成员均应在检查报告上签字。

 

第六章 现场检查项目
  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组人员应当比较全面地了解大坝事故的性质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检查过程中应掌握导致事故的一些主要原因和主要的不安全因素。
  本章仅对土石坝和混凝土坝的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其他坝型检查项目,可参照本章并结合坝型特点增减项目。

  第三十三条 坝基
  大坝基础检查应注意其稳定性、渗漏,管涌和变形等.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两岸坝肩区:绕渗;溶蚀、管涌;裂缝,滑坡、沉陷。
  (二)下游坝脚:集中渗流、渗流量变化、渗漏水水质;管涌;沉陷;坝基冲刷、淘刷。
  (三)坝体与岸坡交接处:坝体与岩体接合处错动、脱离;渗流;稳定情况。
  (四)灌浆及基础排水廊道:排水量变化,浑浊度、水质;基础岩石挤压,松动、鼓出。错动。
  (五)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四条 土石坝
  土石坝检查应注意其液化、坝坡不稳定,过量渗流、固体材料与可溶性物质的流失和坝坡冲刷等。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坝顶:位移;沉降;裂缝。
  (二)上游面:护面破坏;滑坡、裂缝;鼓胀或凹凸、沉陷;冲刷、堆积;植物生长;动物洞穴。
  (三)下游面及坝趾区:位移;滑坡。裂缝;泉水、渗水坑、水点、湿斑、下陷区;渗水颜色,浑浊度、管涌;植物异常生长;动物洞穴。
  (四)下游排水反滤系统:堵塞或排水不畅;化学沉淀物、微生物;排水、渗水量变化:测压管水位变化。
  (五)土石坝与混凝土结构物或其他建筑物接头、界面工作状况与缺陷。
  (六)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七)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坝
  混凝土坝检查应注意沉陷,坝体渗漏,渗透和扬压力、过应力,施工期裂缝以及混凝土的碱骨料和其它化学反应、冻融。溶蚀,水流侵蚀、气蚀等。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坝顶:坝面及防浪墙裂缝、错动;坝体位移,相邻两坝段之间不均匀位移;沉陷变形;伸缩缝开合情况、止水破坏或失效。
  (二)上游面:裂缝;剥蚀;膨胀、伸缩缝开合。
  (三)下游面:松软、脱落、剥蚀;裂缝、露筋;渗漏;杂草生长;膨胀、溶蚀、钙质离析、碱骨料反应;冻融破坏、溢流面冲蚀、磨损、气蚀。
  (四)廊道:裂缝、漏水;剥蚀;伸缩缝开合情况。
  (五)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堵塞;排水量变化。
  (六)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七)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六条 溢洪设施
  溢洪设施检查,应着重于泄洪能力和运行情况,应对进水口,闸门及控制设备、过水部分和下游消能设施等各组成部分分项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开敞式溢洪道
  (1)进水渠:进口附近库岩塌方、滑坡;漂浮物,堆积物、水草生长;渠道边坡稳定;护坡混凝土衬砌裂缝;沉陷;边坡及附近渗水坑、冒泡、管涌;动物洞穴;流态不良或恶化。
  (2)溢流堰、边墙,堰顶桥:混凝土气蚀、磨损、冲刷;裂缝、漏水;通气孔淤沙;边墙不稳定;流态不良或恶化。
  (3)泄水槽:漂浮物;气蚀(尤其是接缝处与弯道后);冲蚀;裂缝。
  (4)消能设施(包括消力池,鼻坎、护坦):堆积物;裂缝;沉陷;位移;接缝破坏;冲刷;磨损;鼻坎或消力戽振动气蚀;下游基础淘蚀;流态不良或恶化.
  (5)下游河床及岸坡:冲刷、变形;危及坝基的淘刷。
  (6)其他异常现象。
  (二)泄洪隧洞或管道
  (1)进水口:漂浮物、堆积物;流态不良或恶化;闸门振动;通气孔(槽)通气不畅;混凝土气蚀。
  (2)隧洞、竖井:混凝土衬砌剥落、裂缝、漏水;气蚀、冲蚀;围岩崩塌、掉块、淤积;排水孔堵塞;流态不良或恶化。
  (3)混凝土管道:裂缝、鼓胀、扭变;漏水及混凝土破坏。
  (4)其他异常现象。
  (三)闸门及控制设备
  (1)闸门,阀门:变形、裂纹、螺(铆)钉松动,焊缝开裂;油漆剥落、锈蚀:钢丝绳锈蚀、磨损、断裂;止水损坏、老化、漏水;闸门振动、气蚀。
  (2)控制设备:变形、裂纹、螺(铆)钉松动、焊缝开裂;锈蚀;润滑不良、磨损;电、油、气、水系统故障;操作运行情况。
  (3)备用电源:容量、燃料油量;防火、排气及保卫措施;自动化系统故障。
  (4)其他异常现象。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系指坝区为观测大坝和事故处理所必需的主要交通干道。其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公路:路面情况;路基及上方边坡稳定情况;排水沟堵塞或不畅。
  (二)桥梁:地基情况:支承结构总的情况;桥墩冲刷;混凝土破坏;桥面情况。
  (三)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 水库
  水库包括库区和库边。水库检查应注意水库渗漏、塌方、库边冲刷、断层活动以及冲击引起的水面波动等现象,尤应注意近坝库区的这些现象。主要检查项目概列如下:
  (一)水库:渗漏,实测渗漏值;地下水位波动值;冒泡现象;库水流失;新的泉水。
  (二)库区:附近地区渗水坑、地槽;四周山地植物生产情况;公路及建筑物的沉陷:煤,油、气、地下水开采情况;与大坝在同一地质构造上的其它建筑物的反应。
  (三)库盆(有条件时,在水库低水位时检查):表面塌陷;渗水坑;原地面剥蚀;淤积。
  (四)塌方与滑坡:库区滑坡体规模,方位及对水库的影响和发展情况;坝区及上坝公路附近的塌方,滑坡体。

 

第七章 大坝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大坝经过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安全检查组必须提出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大坝设计,施工、运行的评价和现场检查两部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大坝安全的评价。
  大坝安全评价分为险坝、病坝,正常坝三级。

  第四十条 险坝为有危险类型的坝,必须经过加固、补强、改造或改变运行方式,才能保证大坝安全。
  经安全评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险坝:
  (一)凡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的要求,未采取结构补强,改造或改变运行条件等措施的;
  (二)坝基存在危及大坝安全的稳患;
  (三)坝体稳定或结构安全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又未采取结构上或非结构上的措施;
  (四)坝体存在有危险的事故迹象(包括缺口或失事):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滑坡的迹象;
  若设计标准仅稍低于现行规范要求,经分析不致明显影响安全的,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部专门审定。

  第四十一条 病坝为带病运行的坝,需要进行维修或补强。
  经安全评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但已限制大坝运用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对大坝不构成失事威胁的危险;
  (三)坝体稳定,结构安全符合规范要求。但运行中造成结构局部破损,大坝仍起正常档水作用;
  (四)消能设施虽受局部损坏,但不影响大坝档水结构的安全: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滑坡,经分析对大坝档水结构安全不会造成威胁。

  第四十二条 正常坝为正常运行坝。经安全评价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大坝尚未出现运行事故的迹象:
  (三)坝基良好或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整体的不安全的因素;
  (四)坝体结构尚未出现破损迹象,或虽有破损,范围仅局限于细部结构,尚不影响整体安全;
  (五)近坝库区尚未发现危及大坝安全的地质问题。

  第四十三条 大坝安全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情况,安全分析说明、大坝安全问题和改善的建议,评价结论。有关函件公文、历次安全检查结论,分析材料,搜集的现场资料与试验数据、专题论证以及个别咨询报告等应附在附录中。
  参加检查组的成员,对问题的发现和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应写在报告中。

  第四十四条 安全检查组的领导小组成员均应在大坝安全检查报告上签字。

 

第八章 上报
  第四十五条 大坝安全检查报告由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审查。主管单位(或业主)审查认定评价等级后上报。

  第四十六条 按不同评价等级,上报程序规定如下:
  (一)险坝,上报能源部,抄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中心》确认险坝项目及其危险程度,报告能源部。
  (二)病坝,上报能源部。抄报《中心》。由《中心》对报告进行评价,然后协助主管单位(或业主)协调工程处理,并对实施进行监察;
  (三)正常坝,上报能源部。抄报《中心》备案。

 

第九章 归档
  第四十七条 建立“大坝安全册”档案。安全册是全面记载涉及大坝安全的一切重要记录和资料。由水电厂收编。此后每当大坝发生重大事故和每届检查组都应根据检查结果对安全册加以补充和校正。

  第四十八条 大坝安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特征和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蓄水、验收各阶段的原始数据资料等;
  (二)观测、检查,维修,改建及科研试验的主要成果;
  (三)运行中的重大异常、缺陷、事故处理等记录;
  (四)历次大坝安全检查结果及有关大坝安全文件记载等;
  (五)大坝历史情况的重要照片和图表;
  (六)其他有关大坝安全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九条 大坝安全检查原始记录,分册数据,假定和成果,专题报告,大坝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大坝安全册等均保存在水电厂。

  第五十条 主管单位应将所属大坝的历次鉴定和检查报告的文本及其他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文件存入档案库。

  第五十一条 《中心》应保管重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和资料。《中心》数据库应输入部属水电站大坝安全册中的主要数据和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各水电厂可以依据《办法》规定,制定日常巡查和年度详查实施细则,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