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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01 生效日期: 1986-03-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区港务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 条修改如下:
  “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联线沿长江向上至武汉沌口架空电缆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六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二分)与北塔(北纬三十度二十七分、东经一百十四度十一分)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系前款所指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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