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属高等政法院校法律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和《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19 生效日期: 1986-02-1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华东、西北、中南政法学院:
  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加强函授生的管理工作,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现参照原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函授教育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向当地函授站(分站)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凡佝私舞弊者,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   新生名册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报送司法部教育司和学校所在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生卡。成绩记分册、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以及其他必须入档的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有关材料抄转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取得函授学籍的学生(合休学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各类大专院校或脱产短训班,否则取消其学籍。

  二、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坚持业余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按时完成作业。

    第六条   学生要勤奋学习,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讲文明礼貌,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七条   对学生参加面授、辅导、讨论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教学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时,应事先凭证明向函授站(分站)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凭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期满,应向函授站(分站)销假。如假满仍不能参加学习者,按上述规定续假。

    第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参加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或讨论者,均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以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一学期达案体教学活动四分之一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考查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核成绩评分,以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20%。
  平时成绩指学生期中测验、作业和讨论情况的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学期末由函授站汇总报学校函授部。
  学生每学期(或一学年)的考核成绩,应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严肃认真地进行。司法部认为必要时,抽考其中部分课程。
  一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集体教学活动二分之一以上、旷课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并不准补考,随下一年重学。
  学生无故不按时交齐阶段作业,或虽经请假但在期末考试前未补交作业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是否准予补考,应视其检查改正情况,由函授站审查决定。
  跨学期的课程,一般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以及格、不及格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单位证明,经函授站批准可以缓考;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论。缓者时间与补考时间相同。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函授站报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记分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考试作弊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由所在单位负责,主要通过鉴定,采取写评语的办法进行。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一学年内补考后仍有两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五、休学、复学、退学和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治疗、休养三个月以上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经函授站审查同意,转院校函授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准休学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原单位同意,应于学年开始前一个月申请复学,由函授站审核报函授部批准编入相当年级学习。如复学无相当年级,可再保留学籍一年。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函授站签注意见,报院校函授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勒令退学。
  应留级无级可留者;
  各学期累计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休学一年后,经保留学籍一年仍无班可复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二分之一以上者;
  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须由函授站签注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既经退学,不得复学。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可转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函授站学习,但必须经新工作单位同意,由函授站办理转站手续,并报学校函授部。校际间的转学由学校函授部办理。调离司法部门的,经新工作单位同意,按指导性计划函授生对待;调至没有设函授站(分站)的地区时,发给证明,按退学处理。

  六、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身体健康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按照学校评定“优秀函授生”的条件,经群众评选,函授站签注意见,函授部审核,院(校)长批准,授予“优秀函授生”称号,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道德败坏,或者违法乱纪情节严重,与所在单位联系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情节较轻者,按其性质和影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和事后悔改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给学生处分由函授站报学校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还应根司法部教育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七、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明确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前仍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科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填写《毕业生名册》,报司法部教育司和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后,自一九八五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各年级学生,应参照执行。
  司法部部属高等政法院校法律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
  法律函授专科培养德才兼备、具有大专水平的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是。
  (一)能正确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
  (表格略)
  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可组织若干讲座,介绍我国司法制度(律师、公证、调解等)、司法工作、司法鉴定等方面的知识,由学生自由选听,不计算学时。
四、教学方针和环节
  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教学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教学要联系政法战线和学生实际进行,既要系统化,又要突出重点,注意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函授教学以自学为主,面授、辅导为辅。其教学过程由自学、面授、辅导、作业、考试或考查等环节组成。
  自学是在教师指导下,函授生独立自学教材,是函授教学的基本形式。函授生必须认真阅读教材和学校指定的学习参考书。
  面授主要是指导函授生自学教材,重点讲授课程的章节体系和中心思想,阐明和讲解课程的重点和难点,补充本门课程的新成果和新材料,启发和引导函授生深入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每门课程每学期的面接,一般不少于两次)。辅导是教师或辅导教师通过口头和书面、集体和个别的方式,回答函授生自学中提出的疑难问题。
  作业是提高函授学习质量的重要形式,也是考查函授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事要依据。函授生必须认真做好作业。只有交齐阶段作业,而且成绩及格的函授生,才有资格参加考试。
五、考核
  教学方案中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为两门。考查主要通过平时作业、讨论和测验等方式进行,成绩接及格或不及格评定。
  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考试是督促函授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学生成绩,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严肃认真地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学校(或函授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举行期中测验,检查函授生的学习情况。
  司法部可根据需要,随时组织部属各院校函授课程的统考或抽考。
  函授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各科及格者,由学校发给法律函授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大专学历。有一门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书。
六、时间分配
  一学年按42周安排。函授生每月自学、辅导或讨论时间不得少于18学时(包括占用两个半天工作时间)。期末复习考试时间,不在时间分配表内,以多长时间为宜,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附:法律函受开课顺序时间表(原稿1986第66页)
  对法律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的简要说明
  为了统一法律函授教育的要求,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规格,根据原教育部《关于高等工业学校制定本科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草案)和我部(83)司发教字第461号文件精神,参照原教育部颁发的法律专科(二年制)教学计划、各校现行函授教学计划和对本方案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拟定这个方案。简要说明如下:
一、课程设置。为保证教学质量,法律函授专科的必修课15门,课程设置及其深度、广度均与全日制专科要求基本相同,以保证函授毕业生达到全日制大专水平。
二、学时安排。法律函授专科的学制三年,总学时为2690(不包括复习考试时间),其中政治理论课480学时,占总学时的17.84%;专业课1810学时,占67.29%;语文工具课400学时,占14.87%。国际法一般指国际公法而言,在课程设置中未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别列出,但对函授生讲国际私法的适用性比国际公法大,因而在课时分配的比重上,私法应大于公法。
三、函授教育以自学为主,面授、辅导为辅。函授生平时自学、作业、讨论时间,一般按两小时相当于全日制高校课内一小时计算,其中集中面授一般占自学、作业学时的25%。
四、要着重基础理论教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教学重点应放在基础理论教学上,并注意精选内容,分清主次,以利于函授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得扎实些。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补充有关本门课的新材料、新成果,并引导函授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去。
五、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函授生所在单位,要教育函授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加强法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工作、勤奋学习的思想;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六、函授不开设体育课,但应对函授生提出自觉锻炼身体的要求,使函授生具有健康的体魄,以充沛的精力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
七、为便于学期(或学年)由部里抽考部分课程,代替毕业考试,拟定了开课顺序时间表,供学校参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