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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6 生效日期: 2005-06-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郑州市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道路运输场站建设,提高场站服务水平,打破“站运一体”的场站投资和管理体制,实现运输市场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竞争,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场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04)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放开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投资市场,改革场站投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政府规划、管理职能,实现场站建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目标:建立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站运分离的道路运输场站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体制,形成市场投资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多元化场站投资模式。使场站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社会公众提供运输场站服务的经营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自我发展。满足道路运输需要,建立我市统一、协调的道路运输服务体系。
  二、改革的内容
  (一)运输场站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道路运输场站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其经营管理必须体现公平原则。运输场站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对国有运输企业所有并经营管理的运输场站实行站运分离,运输经营者不得独资或控股从事场站经营,场站经营者也不得独资或控股从事运输经营。现有运输场站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营的,要与主管部门脱钩,通过出售、拍卖和吸收社会资金参股等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独立经营;属于国有运输企业管理经营的,实行产权分离,使场站成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属于股份制或民营运输企业管理经营的,要对场站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售让部分股权,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道路运输场站必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运输场站与进站经营的运输经营者,是平等的相互独立的经济法人,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相互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站方为运方提供组织客源、售票、发车等一系列站场服务,合理安排班次,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等;运方向站方交纳国家规定的运输代理费和服务费。道路运输场站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使用场站的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投资体制改革
  全面放开场站建设投资市场,今后的新建场站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于社会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明显、社会投资不足的场站建设项目,可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投资建设,以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经营道路运输场站的积极性。
  政府各类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所有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项用于场站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审批体制改革
  道路运输场站建设要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凡是新建的道路运输场站,必须符合郑州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郑州市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发展规划。对政府资金投资或补助的项目,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全部使用社会资金建设道路运输场站的项目,只要符合郑州市道路运输场站规划,在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镇建设、土地使用等手续后,实行项目建设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市级场站建设项目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乡(镇)的场站建设项目,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批准的场站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场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依法确定项目法人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运输场站建设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对于新建的运输场站,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能投入使用。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场站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严格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的资金监管、审计。凡政府资金投入的场站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加强监管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场站运营的监督管理,对服务质量差或不公平服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场站安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4至5月份,成立郑州市场站公司筹备组,组织召开场站改革工作会议。
  (二)6月份,按照豫政办(2004)133号文件要求,对国有及国有控股运输企业和场站的资产、人员实施分离,注册成立相应的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客运站务有限公司
  (三)7至8月份,结合郑州交通运输集团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建章立制,确保场站公司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各运输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改革有关事项的准备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持企业稳定,出现情况及时上报。
  (二)各县(市)和上街区要根据豫政办(2004)133号文件要求,分别出台本县(市)、区具体的场站体制改革方案,并按要求迅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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