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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10-12 生效日期: 1981-10-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1)银发字第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   保险公司将从一九八二年起开始办理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今后,还将根据群众需要逐步开办人寿保险业务。这类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具有长期性储蓄的特点,保险满期时保户健在,或保户中途死伤、残废,保险公司都要照规定给付保险金。在国外,保险公司为了使保户有较多的利益,以增加业务的吸引力,主要是通过投资手段来实现的。而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靠存入银行生息,因而必须有较高的利率,才能保证业务经营稳定。
  根据以上特点,经研究决定,各级保险公司办理人身和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入,可在当地人民银行单独开立账户,专户储存;银行按储蓄存款最高利率付给利息。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二一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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