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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主管机关依中程计画预算编制办法规划中程计画与概算编审作业应行办理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4-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忠一字第0940002641号

一、为建构完整而严密之计画与预算作业体系,并使相关法规能互相切合,请本院经建会、国科会、研考会与公共工程委员会依「中程计画预算编制办法」之相关规定,分别就所主管法规,包括政府公共建设计画先期作业实施要点、政府科技发展计画先期作业实施要点、行政院重要社会发展计画先期作业实施要点、政府公共工程计画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程计画编审办法、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施政计画编审办法等加以检讨,视必要情形予以配合修订。

二、请本院经建会、国科会与研考会参酌新世纪国家建设计画、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画、政府未来整体施政重点、各主管机关中程施政计画重点需求、本院订定之中程资源分配方针及各项延续性计画以往年度实际执行成效等,分别订定对各机关属于公共建设、科技发展与重要社会发展计画之编报指导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各主管机关依中程资源分配方针所订各类计画可编报之上限或额度、编报原则与依「中程计画预算编制办法」第22至25条规定各项重大计画之拟编及先期审议作业之送审程序等。

三、各主管机关应依「中程计画预算编制办法」第21条规定,常设属任务编组之计画与概、预算编审统合协调组织,由首长或副首长为召集人,成员包括一级单位主管及其所属机关首长,就本院所订定之中程资源分配方针,本院经建会、国科会与研考会订定之公共建设、科技发展及重要社会发展计画编报指导原则,检讨修正所主管范围之中程施政计画,并函送本院研考会会同有关机关审议通过后,作为研提中长程个案计画之依据。

四、各机关应依中程资源分配方针,本零基预算精神,全面检讨现有施政计画及资源之使用效益,俾可腾出额度容纳新兴政策所需,又凡经列入各主管机关中程施政计画内之公共建设、科技发展及重要社会发展计画,均应列明优先级,并依中程计画预算编制办法第22至25条规定拟编及送审。

五、凡经列入各主管机关中程施政计画内之中、长程个案计画,依中程计画预算编制办法第23条规定送审前,应先提报各主管机关计画与概、预算编审统合协调组织,就计画内容及经费核实审查,所需经费并应尽先于行政院核定中程岁出概算额度内检讨容纳。

六、本院所属各主管机关以外之主管机关部分,包括总统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及监察院主管,请依中程计画预算编制办法相关规定自行拟订通盘性之中程施政计画,并送行政院备查。

七、为期政府中长程整体施政重点及建设,与财政负担能力密切配合,并避免计画需求之过度扩张,以健全政府财政及达成中程计画预算作业制度之预期效益,各主管机关均应依中程资源分配方针与本院经建会、国科会、研考会所订定属于公共建设、科技发展及重要社会发展计画之编报指导原则,严格控制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编报数额,除基于配合法律规定、义务或额外觅有特定收入来源等外,均不得超出上述中程资源分配方针所规范之上限范围,否则各先期作业审议机关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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