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人事部转发《煤炭工业部〈关于补还安全欠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1-05 生效日期: 1983-11-05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现将煤炭工业部《关于补还安全欠帐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煤炭部的《通知》是符合国务院《国发【1982】30号》文件精神的。安全生产一直是关系到煤炭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安全欠帐又一直是煤炭工业事故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对生产矿井补还安全欠帐,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井消除事故隐患,是煤矿提高抗灾能力的一项根本性工作,《通知》中要求比较具体明确,关键是要认真贯彻执行,付诸实现。煤炭部的作法可供其它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考。
  请你们根据《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检查督促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一直是关系到煤炭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煤矿形象,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近几年,国家已补助部分资金,逐年补还一些欠帐。为了使旧帐补还后,不再欠新帐,使安全条件逐步有所改善,以实现煤炭产量翻番的战略目标,除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外,还必须立足于国内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的生产状况,继续对部分安全欠帐较多的煤矿,有步骤地逐步补还欠帐。为此,现将部长远规划办公会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二年底以前移交的矿井,凡按照《规程》对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系统,机电防爆、提升运输以及防治水、矿山救护、顶板检测仪器仪表等有关规定,在设计中应列设计而未设计、或有设计但不完善的,可列入安全补欠规划,于一九九0年前补完。例如矿井虽已移交但留有二期工程或尚未做矿井决算的,可由原设计单位追加设计列入二期基建工程计划与二期工程一并施工移交生产。

  二、凡一九八三年已经移交或计划移交的矿井,原设计单位应按《规程》和部【83】煤技字第1020号文,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补报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其资金由基建投资解决。如所需安全装备因制造供不应求,可在设计列上项目,先行投产,其资金由基建投资解决;如基建扫尾工程结束或矿井决算后,安全装备仍供不应求,则由生产资金解决。

  三、凡在建矿井和新设计的矿井,原设计单位应对矿井设计进行一次复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立即补充、修改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以保证移交生产时不留安全欠帐。今后,凡瓦斯、水文等资料齐全,可靠,国产安全装备又能满足需要,因设计违反安全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因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或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质量低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现有生产矿井的改扩建、以及新水平的开拓延深工程,也都要按以上原则执行。今后,凡已补还欠帐的单位,不得再欠新帐,否则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四、各单位要根据安全长远规划补欠的要求,对所需资金按营建划分,凡应自筹解决的,一律由自筹解决;应摊入成本的,一律摊入生产成本,不得拖欠、挤占。否则发生事故也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坚决履行职责,严格督促检查,促进补欠工作早日完成。
  安全问题事关重大,以上各项请各单位严肃对待、认真贯彻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