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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追捕逃跑的罪犯和追回逃跑的劳教人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2-23 生效日期: 1981-02-2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整顿社会治安中,各地劳改、劳教和看守单位与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追回一大批逃跑的劳改犯、在押未决犯和劳教、少管人员,并通过对他们的审查,破获了许多刑事案件,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刑事犯活动,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劳改犯、在押未决犯和劳教人员大量逃跑的现象仍在继续发生,有些地方还在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0年,逃跑劳改犯××名、在押未决犯××名、劳教人员××名,合计××名,比一九七九年逃跑数多××名,即增加一倍多。其中约有××没有追回。加上前年逃跑尚未追回的,现在社会上大约有××名在逃的劳改犯;在押未决犯和劳教人员。同时,各地已批准拘捕的重要案犯,也有一些在逃尚未捕获归案。这几年在逃人员到处流窜,大量作案,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采取有力措施,把逃跑的罪犯和劳教、少管人员,坚决追回。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公安机关的预审、劳改、劳教、少管和治安、刑侦部门,都要在五月底以前,对一九七八年以来在逃的劳改犯、在押未决犯、已批准拘捕的重要案犯和劳教、少管人员,认真进行一次清点检查,列出名单,提出线索,登记造册。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根据人犯逃跑的可能去向,统一研究部署,组织力量,分片追捕和查找,并将其照片、指纹和体貌特征等有关材料,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对于在逃的重要罪犯,要将材料报公安部,必要时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一定要把那些在逃的盗窃枪支弹药、制造爆炸事件、进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以及重要案犯限期追回,不让他们逍遥法外,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对那些逃跑回家、时间较长、确有悔改表现的劳教、少管人员,可不追回,但应办理解除劳教、少管手续,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加强教育。

  二、各地公安机关的预审、劳改、劳教、治安、刑侦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治安、刑侦部门和城乡派出所,要通过控制阵地,收容劳教审查,巡逻守护,重点人口调查等工作,查获在逃人犯。车站、码头派出所和铁路、航运乘警,要做好巡查堵卡工作,随时发现截获在逃人犯。预审部门在审讯案犯中要注意了解在逃人犯线索。

  三、对于被追回的人犯,要认真进行审查,不能追回了事。一定要查清他们外逃期间的罪行,对罪该处以刑罚和加重刑罚的,坚决依法处理。
  此项审查工作,各有关地区一定要大力协作,积极配合。只有对被追回的人犯,认真审查,严肃处理,才能儆戒逃跑人犯,教育其他罪犯和劳教人员,追而不究,就会助长逃跑现象。

  四、劳改、看守和劳教、少管场所,一定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管理和护卫,严密各项制度,力争在短期内制止或大大减少逃跑现象。今后凡发生人犯和劳教、少管人员逃跑的,预审、劳改、劳教部门除积极组织力量追回外,应将逃跑人犯和劳教、少管人员的有关材料及照片、指纹、体貌特征等及时报告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转告有关地区的治安、刑侦部门,以便在侦察破案和收容劳教审查、阵地控制中注意发现抓获。因失职造成人犯和劳教、少管人员逃跑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关于追捕逃跑的劳教、少管人员的工作情况,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于今年第三季度,向公安部专题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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