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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7 生效日期: 1997-01-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室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含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下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按下列程序: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
  (三)编制初步设计上报审批;
  (四)进行开工前审计或资金来源审计验证后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业主制或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设施单位编制。
  第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控制项目概算、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项目总概算、项目资本金及建设资金来源、以及筹资方案作专章报告,并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第五条 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项目概算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中不得超概算,如确因工程设计需要,突破原批准概算达到10%以上的,必须报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重新审批。
  否则,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编制的项目概算,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辅底流动资金分别列出。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
  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价差预备费、汇率变动部分。
  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动态投资部分的投资价格指数按6%计算。建设期利息、汇率、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需要量的30%计算。
  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静态投资一律不再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超概算做好建设资金的平衡,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侧重初设概算审查和控制。
  第八条 在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概算,必须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作出概算调整评估报告,报原批准项目部门审批,方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批准。审计机关对些要加强审计监督,依法查处。
  第九条 凡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查概算时,应当充分听取银行的意见。
  第十条 大力推行设计招、投标制度。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谇的完整性,比选的设计方案、工程初步设计均应有概算。概算中的各荐费用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投资搞“钓鱼工程”。对于设计质量不高,擅自扩大规模、随意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引起概算增加,要对设计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大力推行施工招、投标制度。凡使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其它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招投标。
  第十二条 大力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凡使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在市计委批准立项后,必须由监理机构由项目法人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并报市计委、财政局、建委备案。为人保证监理的公正性,确定机构要实行回避制度,监理机构不得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项目。监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纳入计划安排,财政局按计划直接拨付给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定期向市计委、财政局、建委报告监理情况。其它项目近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监理。
  第十三条 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竣工决算经审计后,有关部门才能批准竣工决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才能进行国有资产登记,项目建设单位才能办理各项资产交付手续。其它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审计。
  第十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费标准和概预算定额的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向建设项目的收费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否则,不能作为编制和调整概算的依据,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时,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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