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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出国(境)参加研讨等会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5 生效日期: 1997-01-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地《关于加强对出国(境)参加研讨等仁义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46号)。通知指出,近年来,在我人员到国(境)外参加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等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是国(境)外一些组织实是个别华人、华侨拼凑的,经常打着各种招牌,以举办各种会议为名,向我国内许多单位直接发邀请函,进行蒙骗性宣传,招揽我人员参加。他们多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有的还有复杂的政治背景,借机获取我情报,窃取我机密,或者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活动。二是有的盲目应邀,参加的会议名不副实,甚至有的不顾身份和专业性质,以参加会议为名行公费旅游之实。三是一些审批部门由于责任心不强或其他种种原因,存在把关不严等问题。为加强对我市人员出国(境)参加会议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收到国(境)外参加研讨等会议的邀请或通知后,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考虑应邀与否,如确需参加,则必须征得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同意。 二、凡涉及国际上有争议的问题和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意识形态、宗教、民族等政治敏感问题的会议,一般不宜参加,如确需参加,必须事先征得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同意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外交部审批。 三、凡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才香港台湾地区参加会议,在书面征得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我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使(领)馆或外交代表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协助或参与国(境)外私人招揽我人员公费出国(境)赴会。对组团单位违纪收入全部没巴,上缴国库,并追究组团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各派员单位要加强对涉外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使他们懂得外事活动不是个人行为,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在遵守外事纪律方面更要以身作则。 六、各级出国任务审核、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对以参加会议为名行公费出国(境)旅游之实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对手续不完备的出访任务申请不予受理。 七、征求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意见的做好是:
  (一)出访团组或人员在申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前,到市外办发送征求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意见的函电。
  (二)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收到函电10日内不回复,则表示无异议,任务审批机关方能审批。
  (三)出访团组、人员在申办任务批件时,申报材料中需附上征求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意见函电的影印件,否则不予审批和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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