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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14 生效日期: 1983-09-1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为适应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发展的需要,根据国际惯例,经与中国银行研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南京、石家庄、福州、杭州、武汉、南宁等十二个市公证处,开展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公证业务。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的支付凭证,具有流通作用,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经常使用。票据拒绝证书是证明票据持有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必要行为已被拒绝的一种要式公证书,是票据流通中可能发生的一种情况,其作用在于保护票据流通中的债权关系。在我国尚未制定颁布“票据法”的情况下,如果不办理此项公证业务,不利于票据在我国的流通,甚至引起国外某些人怀疑票据在我国的有效性,从而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的发展。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发生票据拒付的情况虽然很少,但当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为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票据的流通,公证处应当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及委托,给予办理票据拒绝证书。办证程序是:将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到付款人处核实,证实付款人确实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即可出具票据“拒绝证书”(格式附后),并将原票据附后,加盖骑缝章,作为该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需要,可附译文(英译文附后)。票据“拒绝证书”须制作二份,正本交票据持有人,副本由公证处归档存查。办理该公证事项应按件收费,每件收费人民币五十元。
  办理票据“拒绝证书”是我公证机关一项新的业务。由于缺乏经验,各公证处在工作中应主动与当地中国银行分行联系,认真办好,并注意总结经验。
  
以上通知,请即转发所属的有关市司法局和公证处,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83年9月14日   附:拒绝证书格式(英文格式略)  
(   )××字第××号
  兹应票据持有人×××的要求(票据原件附后),本公证员于××××年×月×日向票据付款人×××提示原票据,并要求其付款,遭其拒绝。
  据此,本公证员特立此证书证实该票据项下付款确实遭到汇票付款人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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