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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用议价天然气生产的大化肥减税照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18 生效日期: 1988-05-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据化工部反映,由于天然气价格逐年上涨,特别是使用议价气生产的化肥成本上升较大,但化肥的销售价格不能相应调整,给化肥企业的生产造成很大困难,有的企业已面临亏损局面,要求从税收上对气制大化肥给予照顾。为了适当解决化肥生产企业存在的困难,有利于增产化肥,支援农业生产,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对使用议价天然气生产的大化肥,暂减按10%的税率征税,其他化肥仍按规定税率征税。
  以上通知请转告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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