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建厅科发[2001]857号
各市、州建委,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建法〔2001〕143号)的规定,现就停止审批四川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即日起停止受理四川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的申请。
从2001年9月1日起,四川省建设厅对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含重点建设、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建筑材料、部件、设备、建筑机械、配套产品及技术,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原已审批的准用证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两个月内,可到省建设厅换取《推荐证书》。
已经受理正在审查的准用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准用证,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两个月内,可到省建设厅换取《推荐证书》。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