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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瑞士禽肉免肉及其制品检验出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9 生效日期: 1992-01-29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函(1992)29号

各直属商检局:
  瑞士联邦兽医当局从我农业部编印的《家畜传染病月报》了解到,中国有许多省、市发生了鸡新城疫病。为此,瑞方致函我局:要求今后对瑞士出口禽肉与免肉须按瑞士兽医当局证书内容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请各局注意当地的疫情动态,并严格按附后的瑞士进口禽、兔肉及其产品的兽医证书内容检验出证。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瑞士进口禽、兔肉及其产品兽医卫生证书内容(英文本、中文稿)
附一:
兽医卫生证
出口国:
签证机关(官方兽医):
1.产品来源
地址:
a、屠宰场:
b、分割场:
c、加工场:
d、冷藏库:
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2.产品的目的地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运输方式......
3.产品鉴定:
肉(肉制品)名称......(家畜种类)
产品的标记
包装的种类...... 唛头标记......
包装件数...... 净重......
屠宰日期和生产日期......
4.卫生情况:
(1)在屠宰场、分割场和加工车间以及冷库生产、分割、加工、储藏肉的过程中均在兽医人员监督下进行的。
(2)用于生产肉的家畜
a、在屠宰前或出生后已在出口国饲养停留三个月。
b、畜群至少在三个月内未发现粘液瘤病、兔热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对于兔)和鸡瘟、鸡新城疫(对于禽)。
c、在畜群周围10公里内至少30天没有发生粘液瘤病、兔热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对于兔)和鸡瘟、鸡新城疫(对于禽)。
(3)家畜禽在屠宰后经兽医检验,适合人类食用。
(4)肉在加工过程中仅用瑞士法律允许使用的配料和添加剂。
(5)运输方式和装载条件符合一般卫生要求。
地址: 日期:
官方印章 官方兽医签字
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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