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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染污兑换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4-04-14 生效日期: 1964-04-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4)银会乔字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发):
  关于染污人民币的兑换问题,总行在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中曾规定:能辨别真假者给予兑换,不能辨别真假者,则不予兑换。但由于规定的比较笼统,各行在掌握上不一致,特别是有些行掌握的过严,以致近所来总行不断收到许多群众来信,要求给予兑换染污票券,对当地银行不给兑换染污券提出意见,也有些基层行来信反映类似问题。从来信中反映,票券被染污的原因,大部分是在染衣服时或在工作中不慎造成的染污票券的持有者绝大多数是基层单位的职工和农民,经济不够富裕,往往由于染污券不能兑换而影响生活,甚至有的因此在政治上产生不满情绪。根据这种情况,今后对染污券兑换的掌握精神应该是:一方面要严防坏分子利用假票蒙混兑换,以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另一方面,对于广大职工、农民群众确系不慎染污的人民币,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尽量使持有者不受或少受经济损失。在处理中,可掌握以下精神;
  一、对染污券必须认真细致的进行鉴别,凡属尚能看出是真人民币者,均应给以兑换。鉴别的依据是:对没有发现假票(指美匪帮伪造的)的各种染污券,从其图案花纹、纸张水印、金额大写、行名、或冠字号码等的某一部分,能肯定无问题者,即可给予兑换;对已经发现有假票的各种染污券,则应与假票特点细致对照鉴别,如从一两个特点上能肯定不是假票的,亦可给予兑换。

  二、对于染污严重骓于辨别真假的票券,可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于一般职工、农民群众,确因一时不慎而染污的,应当由持券人所在组织证明其染污情况,必要时,还应调查了解票券染污的经过情况和持券人的政治情况,经过分析研究,如该染污券来源正当,持券人没有混用假票的可疑时,可给予兑换。为了慎重起见,对此类票券兑换标准,应由县支行出纳股长亲自掌握;如果数额较大应附调查情况请示上一级行处理(不应叫持券人直接寄上级行)。

  三、收进染污较重的票券上交销毁时,应将有关组织的证明信或银行调查情况附在染污券后面,如一个证明有数种券别时,可附在数额较大的一咱后面,其余由兑换行另附纸说明。此外,对于以往兑进的染污券,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者,如经过本行出纳负责人证明,原经手人确因对兑换标准不明确而没舞弊情况,可准予作销毁券处理,不要再让共赔款。
  以上各点,希各分行结合辖内具体情况布置执行。上述精神只作银行内部掌握,不以对外宣布。
  关于限限期收中回三种人民币票券的通知
  为了调整人民币票券种类,便得流通使用,经国务院批准,限期收回市场上流通的三种人民币票券。兹通告如下:

  一、限期收兑的三种人民币票券是:一九五三年版黑色“工家”图景的拾元郑,一九五三年版酱紫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景的伍元券,一九五三年版深绿色“井冈山”图景的叁元券。

  二、收兑期限规定为三十天,即从一九六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到一九六四年五月十日止。上述三种人民币票券,从四月十五日起停止在市场流通使用,只能到收兑处按照票面金额,全额换取可以流通的人民币。五月十五日起,停止收兑。

  三、凡乘机从中渔利或进行破坏者,一律报请当地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行长 曹菊如
196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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