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金管银(三)字第094300172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三)字第094300172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9条;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七条准用银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信用合作社年报之记载事项,应依本准则之规定全部刊入,并得参照金融业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规定内容记载,并编制目录及页次。如无应列内容或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准得予省略者,则在该项之后加注「无」或「略」。年报应行记载事项重复者,得仅于一处记载,他处则注明参阅之页次。
第3条 年报编制之基本原则如下:
一、年报所载事项应具有时效性,并不得有虚伪或隐匿情事。
二、年报宜力求详实明确,文字叙述应简明易懂,善用统计图表、流程图或其它图表。
第4条 年报之封面,应刊载信用合作社名称、年份、刊印日期。
第5条 年报之封里应刊载下列事项:
一、总社及分社之地址及电话。
二、最近年度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姓名、事务所名称、地址、网址及电话。
三、信用合作社网址。
第6条 年报之封底应刊载下列事项:
一、信用合作社印鉴。
二、信用合作社负责人之签名或盖章。
第7条 年报编制内容应记载事项如下:
一、营业报告书。
二、信用合作社概况:包括信用合作社简介、信用合作社组织、社股及股息。
三、营运概况。
四、资金运用计划执行情形。
五、财务概况。
六、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之检讨分析与风险管理事项。
七、内部管理运作情形。
八、特别记载事项。
第8条 营业报告书应包含前一年度营业报告及本年度营业计划概要。
前一年度营业报告应就上年度国内外金融环境、信用合作社组织变化情形、营业计划及经营策略实施成果、预算执行情形、财务收支及获利能力分析、研究发展状况等予以检讨,作成报告。
本年度营业计划概要应说明当年度之经营方针、预期营业目标与其依据及重要之经营政策。
第9条 信用合作社简介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设立日期。
二、信用合作社沿革:最近年度止影响社员权益之重要事项与其对信用合作社之影响,如更早年度之信息对了解信用合作社发展有重大影响者,得一并揭露。
第10条 信用合作社组织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组织系统: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组织结构及各主要部门所营业务。
二、社员代表名册:姓名、选举区域。
三、理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主管数据:
(一)理事、监事:姓名、主要经(学)历、目前兼任本社及其它公司之职务、选(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选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数、所具专业知识之情形。理事、监事属法人社员之代表者,应注明法人社员名称及该法人之社员认购社股数。(附表一)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主管:姓名、主要经(学)历、选(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数。(附表二)
(三)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监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之报酬。(附表三)
四、最近年度理事、监事、经理人其持有社股数变动情形。社股转让之相对人为关系人者,应揭露该相对人之姓名、与信用合作社、理事、监事、经理人之关系及所取得社股数。(附表四)
第11条 社股及股息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年初及年底之股金总额。
二、社员结构:统计社员及准社员之组合比例。(附表五)
三、最近二年度每一社股净值、盈余、股息及相关资料。(附表六)
四、股息发放状况:应揭露本次社员代表大会拟议股息分配之情形。
五、理事、监事酬劳:
(一)信用合作社章程所载理事、监事酬劳之成数或范围。
(二)理事会通过之理事、监事酬劳金额。
(三)上年度盈余用以配发理事、监事酬劳情形:应揭露上年度盈余分配时有关理事、监事酬劳之实际配发情形、原理事会通过之拟议配发情形及差异。
第12条 营运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业务内容:
(一)说明各业务别经营之主要业务、各业务资产及(或)收入占总资产及(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长变化情形,业务别之分类举例如下:
1.消费金融业务。
2.企业金融业务。
3.电子金融业务
4.投资业务。
5.代理收付业务。
(二)本年度经营计划:按主要金融业务别列示本年度之经营计划。
(三)市场分析:分析信用合作社业务经营之地区、市场未来之供需状况与成长性、竞争利基及发展远景之有利、不利因素与因应对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与业务发展概况:
1.说明最近二年内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设业务部门之规模及损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发展支出及其成果,并略述未来研究发展计画。
(五)长、短期业务发展计划。
二、从业员工:最近二年度从业员工人数、平均服务年资、平均年龄、学历分布比率、员工持有之专业证照及进修训练情形。(附表七)
三、社会责任及道德行为:对社会公益、学术文化之贡献、环境保护制度、继续经营及创造社员价值等。
四、信息设备:主要信息系统硬件、软件之配置及维护、未来开发或购置计划及紧急备援与安全防护措施。
五、劳资关系:
(一)列示信用合作社各项员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与其实施情形,以及劳资间之协议与各项员工权益维护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劳资纠纷所遭受之损失,并揭露目前与未来可能发生之估计金额及因应措施。
六、重要契约:列示截至最近年度止仍有效存续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契约、技术合作契约、工程契约、向外借款长期契约及其它足以影响存款人或社员权益之重要契约之当事人、主要内容、限制条款及契约起讫日期。(附表八)
第13条 资金运用计划执行情形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计划内容:最近三年度资金运用计划预计效益尚未显现者之分析。
二、执行情形:就前款计划之资金用途,说明已办理扩充业务及营业据点、充实营运资金、扩建或新建固定资产之计划内容、资金来源、运用概算及可能产生之效益。
第14条 财务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最近五年度简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应注明会计师姓名及其查核意见。(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财务分析: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目:(附表十)
(一)财务结构
1.负债占资产比率。
2.存款占净值比率。
3.固定资产占净值比率。
(二)流动性:流动准备比率。
(三)经营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及降低逾放比率之措施。
3.总资产周转率。
4.员工平均营业收入。
5.员工平均获利额。
(四)获利能力:
1.资产报酬率。
2.社员权益报酬率。
3.纯益率。
4.每股盈余。
(五)现金流量:
1.现金流量比率。
2.现金流量允当比率。
3.现金再投资比率。
(六)依本法第三十七条准用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计算之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比率及其低于法定比率时之改进措施:
1.资本适足率。
2.自有资本净额。
3.风险性资产总额。
4.第一类资本占风险加权风险性资产之比率。
5.第一类资本及第二类资本占风险加权风险性资产之比率。
6.杠杆比率。
7.社员权益占总资产比率。
(七)利害关系人担保授信总余额及其占授信总余额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财务报告之监事审查报告。
四、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含会计师查核报告、两年对照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社员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止,如有发生财务周转困难情事,应列明其对本社财务状况之影响。
第15条 信用合作社应就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加以检讨分析,并评估风险管理事项,其应记载事项如下:
一、财务状况:最近二年度资产、负债与社员权益发生重大变动之主要原因及其影响,若影响重大者应说明未来因应计划。
二、经营结果:最近二年度营业收入、营业纯益与税前纯益重大变动之主要原因及预期业务目标与其依据,对信用合作社未来财务业务之可能影响及因应计划。
三、现金流量:最近年度现金流量变动之分析说明、流动性不足之改善计画及未来一年现金流动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资本支出对财务业务之影响。
五、风险管理事项应分析评估最近年度之下列事项:
(一)信用合作社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政策。
(二)衡量与控管各风险之方法及暴险量化信息。
1.一般定性揭露:信用合作社须对每一个别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作业风险及其它风险等),描述其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包括下列事项:
(1)策略及流程。
(2)相关风险管理系统之组织与架构。
(3)风险报告及衡量系统之范围与特点。
(4)避险政策及监测避险持续有效性之策略与流程。
2.信用风险应揭露下列项目:
(1)表内项目应揭露信用风险适用每一风险权数等级之风险性资产额。(附表十一)
(2)表外项目应揭露一般表外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票债券附买回约定负债及附卖回约定票债券投资之风险性资产总额。(附表十二)
(3)截至最近年度止,担任创始机构,其信托或让与之资产所发行之证券券别、发行总额、流通余额及自行购回余额。(附表十三)
3.使用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之信用合作社,应揭露下列风险之资本要求(附表十四):
(1)利率风险。
(2)权益风险。
(3)外汇风险。
(三)国内外重要政策及法律变动对信用合作社财务业务之影响及因应措施。
(四)科技改变及产业变化对信用合作社财务业务之影响及因应措施。
(五)信用合作社形象改变对信用合作社之影响及因应措施。
(六)扩充营业据点之预期效益及可能风险。
(七)营业集中所面临之风险。
(八)经营权之改变对信用合作社之影响及风险。
(九)诉讼或非讼事件。应列明信用合作社及其理事、监事、总经理、已判决确定或尚在系属中之重大诉讼、非讼或行政争讼事件,其结果可能对存款人或社员权益有重大影响者,应揭露其系争事实、标的金额、诉讼开始日期、主要涉讼当事人及截至最近年度止之处理情形。
(十)其它重要风险。
六、危机处理应变机制。
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16条 内部管理运作情形,应记载下列事项:(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形。
二、保障社员权益之措施。
三、理事会执行职务之情形。
四、监事及监事会监督业务之执行情形。
五、功能性委员会之设置与运作情形。
六、员工及消费者保护之相关措施。
七、信息透明度之揭露。
八、其它足以增进对信用合作社内部管理运作情形了解之重要信息。
第17条 特别记载事项:
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应揭露下列事项:
(一)内部控制声明书。
(二)委托会计师项目审查内部控制制度者,应揭露会计师审查报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监事对理事会通过重要决议有不同意见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其主要内容。
三、最近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之重要决议。
四、最近二年度违法受处分及主要缺失与改善情形:应揭露下列事项:
(一)负责人或职员因业务上犯罪经检察官起诉或缓起诉者。
(二)违反法令经本会处以罚锾者。
(三)缺失经本会严予纠正者。
(四)经本会依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分事项。
(五)因人员舞弊、重大偶发案件(诈欺、偷窃、挪用及盗取资产、虚伪交易、伪造凭证及有价证券、收取回扣、天然灾害损失、因外力造成之损失、骇客攻击与窃取资料及泄露业务机密及客户资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实依照金融机构安全维护注意要点之规定致发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个别或合计实际损失逾新台币一千万元者,应揭露其性质及损失金额。
(六)其它经本会指定应予揭露之事项。
五、其它必要补充说明事项。
第18条 本年报内容应于信用合作社网站揭露。
第19条 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