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纪监[2008]6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规范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涉药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关于规范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涉药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预防系统内工作人员为其亲属在药械研究、生产、经营活动中规避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上级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系统内全体工作人员及其涉药亲属(在监管辖区内从事药械研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系统内工作人员涉药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及配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配偶。
第四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亲属从事药械研究、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有亲属在监管辖区内从事药械研究、生产、经营活动的系统工作人员,应在其亲属从药活动一个月内主动将该亲属的有关情况提供给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样表附后)。
系统内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亲属的从药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凡经举报查实确有漏报、瞒报、迟报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对系统内工作人员亲属从药活动的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局负责日常监管,省局适时组织督查。
系统内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六条 对在系统内担任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亲属涉药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处罚,实行上一级备案制度。
第七条 实行稽查处罚结果和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注册申报结果备案制度:对系统内工作人员亲属涉药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处罚结果及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注册申报结果,县局在结案、办结一周内,上报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市局机关、市药检所工作人员亲属涉药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处罚结果及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注册申报结果,由市局稽查科和相关科室在结案、办结一周内,报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省局机关、省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市局处级干部亲属涉药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处罚结果及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注册申报结果,由省局稽查处和相关处室在结案、办结一周内,报驻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 系统内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忠实履行职责;对涉药亲属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模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规章。
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违反党纪政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1、投资入股或参与药械企业研究、生产、经营;接受行政相对人赠送的股份、股票;在药械企业兼职取酬。
2、收受行政相对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监管执法时没有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
4、涉药亲属刁难、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
5、对涉药亲属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包庇、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务影响或工作便利说情、打招呼等,为涉药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7、向涉药亲属泄露执法监管秘密,给工作造成被动或不良影响。
8、对系统内工作人员亲属涉药单位监管敷衍塞责,导致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现并造成不良影响。
9、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给予相应处罚,或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及其亲属从事药械研究、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每年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人教、稽查、法规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向党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驻省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亲属涉药情况登记表
年 月 日
工作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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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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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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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己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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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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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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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药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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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药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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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在该企业何部门任何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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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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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