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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10 生效日期: 1985-06-10
发布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城市煤气是城市公用事业和能源供应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为了解决城市煤气事业的建设方针、技术路线、发展途径和经营管理,加快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 城市煤气是现代化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一种主要能源。发展煤气可以节约能源,减轻城市污染,促进工业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社会综合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城市煤气,对加速实现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各城市应把发展城市煤气事业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实现城市煤气化。



    第二条 发展城市煤气必须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燃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

  有条件的城市,应根据当地资源、财力和物力的可能性,合理安排,建设气源厂。对缺能的重点城市,应向国家争取分配优质原料,定点供应,以选择合理的制气工艺,发展城市煤气。

  对特大城市和缺能的重点城市,油制气可作为城市调峰和增热的气源。



    第三条 经营城市煤气的单位,属于服务性的生产企业。它的基本任务是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工业生产服务,从事能源转化,组织好煤气的生产、输配和应用。它担负着居民生活、公共福利事业、工业生产的煤气供应。主管部门在制订城市煤气企业经营管理政策时,应根据企业特性,充分考虑企业技术开发、生产发展、基金留成、奖金提成、职工福利等利益,更好地促进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煤气供气原则:应优先发展城市居民用户,适当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户合理发展高、精、尖工业和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且节能显著的中小型工业企业。



    第五条 要按价值规律制订煤气售价,实行优质优价,高来高走的原则,使企业略有盈利。煤气定价应以生产成本、税金和利润等因素为依据。

  在煤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时,应按居民用气价格高于烧煤价格,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高于居民用气价格,工业用气价格高于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并与油、电有合理的比价。计算价格的办法可按热值计价。



    第六条 城市煤气的发展: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转化率;要做到合理用气和节约用气;要积极推广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七条 城市煤气是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组成部分。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城市设施同步建设,确保易燃、易爆、易使人体中毒的煤气安全供应,城市煤气事业必须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协调发展。

  基本建设



    第八条 城市煤气建设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好城市煤气专业规划。在制订规划时,应认真做好当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可能性、长远期的气源、原料需求、各类用户的比例、技术经济分析等项的调查研究工作。

  城市煤气的新建、扩建工程,余气利用的节能工程和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可由多种渠道解决,集资要遵循自愿、受益、合理负担,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



    第九条 煤气厂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三废治理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现有煤气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法的规定,限期解决三废污染问题。



    第十条 煤气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气源厂应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回收化工产品,合理联产其他产品,多种经营,以降低煤气成本。



    第十一条 煤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以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改革城市煤气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要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要搞好优质服务。

  煤气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煤气企业在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考核以下指标:

  1.供应量:人工煤气销售量(万立方米/年)

        天然气销售量(万立方米/年)

        液化石油气销售量(吨/年)

        用户发展数(户/年)

        其中:民用户

           公共福利事业

           工业用户

  2.质量:煤气质量合格率(%)

  3.消耗:人工煤气耗原料煤(吨/百万大卡)

       人工煤气耗重油(吨/百万大卡)

       人工煤气(或天然气)输配耗电(度/千立方米)

       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耗油(公斤/吨)

       煤气自用量(%)

       煤气产销差(%)

  4.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营业全员服务户数(户/人)

  5.成本:人工煤气(或天然气)单位成本(元/千立方)

       液化石油气单位成本(元/吨)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6.利润:利润总额(万元/年)

  7.重大事故发生次数:重大设备事故(次/年)

             重大人身事故(次/年)

             煤气中毒事故(次/年)



    第十四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计划管理,搞好综合平衡。凡生产人工煤气的气源厂,要编制年度原料计划,报请物资计划部门列入国家或省市统配计划,确保原料数量和质量,定点或定矿供应,并做好进厂原料的验收分析,作为制订生产计划的依据。利用外部焦炉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坑口气、矿井气等作为气源的煤气企业,要报请有关部门落实供应量,签订供销协议,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煤气企业要设置生产调度机构或专职调度人员,制订生产供应调度计划,实行统一领导,集中调度,分级管理。当供气紧张,发生供需矛盾时,应首先保证居民和重点用户用气。

  为了确保供气,煤气企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储气设备,其人工煤气或天然气贮气量应按气源调节手段、各类煤气用户比例、日高低峰、用气负荷等因素来确定。液化石油气贮存量,在仅一个炼厂供应的情况下,贮存量可为年供应量的1/12。



    第十六条 煤气企业要确保安全生产和供气,要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部颁的《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煤气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高温、真空、有毒、野外作业等岗位津贴制度。并对从事高温制气、煤气的净化与回收、液化石油气灌装等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享受营养保健和休养待遇。

  要搞好文明生产和工业卫生,积极有效地改善劳动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防尘、降温、保暖等措施。组织好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发放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史、近远期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技术组织措施、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技术标准、设备、质量标准、三废治理、技术考核、输配系统总图等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煤气企业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引进适合国情的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煤气装备水平,加强对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通过挖潜、革新、改造,增加供气能力,合理地用好更新改造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所有企业要充分发动职工,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对有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能源管理,编制能源平衡计划,努力降低能源消耗,降低自用量和损耗量,有计划地、合理地分配城市煤气,采用热效率高的燃具,改造落后的耗能设备和工艺,开展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并大力做好成果推广应用。要健全能源计量,提高计量的准确度。

  煤气企业要加强热能综合利用,做好热平衡工作,对本企业的废气、废水、烟气的余热要充分利用。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回收可燃气体和余热的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对煤气质量的检查,建立健全检验机构,制订检验制度,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人工煤气的质量标准要达到《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并尽量降低一氧化碳含量,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企业,必须限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煤气企业要加强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质、保量完成供气任务。对营业人员要加强职业教育,认真听取用户意见,树立用户第一的思想。定期进行服务和技术水平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煤气企业在经营中,应对用户实施计划用气,定额用气,超量累计加价收费的办法。对管道煤气用户,必须按表计量,认真执行查表收费制度。

  科研设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国性和地区性的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城市煤气的气源、输配、应用以及信息、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的研究;加强国内外科学技术情报研究交流工作,及时掌握科学技术动态;加强城市煤气学术组织和情报网的活动,对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时进行交流推广;加强煤气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之间的协作。

  有条件的煤气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可设专人负责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国性、地区性和专业公司的煤气设计规划机构,做好城市煤气发展规划,为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的依据。有逐步实行煤气工程设计标准化、系列化,使煤气工程设计更为合理和经济,以适应城市煤气事业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为了有利于地区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技术专长的优势。当前,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技术咨询、派遣技术力量、借调技术人员等多种技术协作途径以解决煤气行业技术力量薄弱,人才缺乏的矛盾。



    第二十七条 设有煤气专业的大专院校,要在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下,积极承担各项科研任务,大力培养各种专业人才,满足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需要。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的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煤气企业的领导,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业务,开展调查研究。要调整和充实企业的领导班子,大胆起用和培养中青年干部,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煤气企业要重视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改变技术力量和经济管理人才短缺的现状,提高干部的政治、技术素质,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使他们学有所用,逐步提高城市煤气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煤气企业要积极抓好职业的业务学习,组织好各种技术培训班和开展岗位练兵、同工种技术比赛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和技能。

  要定期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实行考工制度,对学习好、技术业务水平高、贡献大的职工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并作为晋级提升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部门,应依照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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