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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 2000-07-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265号
  广西南宁光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勘队生活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公开的原则,经研究,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广西第四地质队三个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队部大院、西乡塘基地、新阳基地三个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修缮、治安、卫生保洁、绿化等)综合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收取,住户负担的费用比例,由你公司根据广西第四地质队各住宅区住户的居住情况具体核定。住宅区住户车辆管理服务费按附表执行。
  二、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提取20%作为公共维护、保养费用,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要专款用于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卫生、交通、治安、绿化等与住户有关的服务的管理开支。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六个月)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以利住户的监督。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将财务收支情况报送我局,以便正式核定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此复
附:队部大院、西乡塘基地、新阳基地住宅区住户车辆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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