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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5 生效日期: 2005-11-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现将两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重申如下,请各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两湖外围保护区应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
  (二)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八)开山采石、采矿、掩埋尸体;
  (九)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在两湖水域内投饵养殖;
  (十一)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二)原有的污染源,必须进行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限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开展旅游、游泳、水上运动等活动,必须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不准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第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四)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油库;
  (六)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20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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