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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经贸科技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
(一)为对外经贸事业发展服务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应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能改变出口产品结构、改进包装装潢、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商品质量,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生物和矿产新品种的科技成果;
(三)虽不能直接应用于出口创汇,但可以替代进口,解决国产化配套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生物和矿产新品种等科技成果;
(四)促进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 凡是列入经贸部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虽未列入经贸部科技项目计划,但成果是由经贸系统组织或委托其它单位组织研制的,为出口创汇服务的,要求由经贸部组织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的经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格式见附件三)报部科技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由部科技办或部科技办委托有关部门主持鉴定。
第四条 经贸系统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规定设立的国家级、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做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后做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做出结论。
除上述三种鉴定形式外,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视同已通过鉴定(视同鉴定格式见附件二):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五条 申请进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其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学术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查新证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资料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资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三)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具备应用和推广条件,对高技术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部科技办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四)软科学成果应经过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六条 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最迟在鉴定前一个月通过各地、各总公司的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向部科技办提出鉴定申请和有关学术、技术资料。部科技办经认真审查,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一)是否同意进行鉴定;
(二)鉴定的形式;
(三)鉴定的主持单位;
(四)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凡科学技术成果在鉴定前有争议的,须在争议解决后再提出鉴定申请。
第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送方式评议时,应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二)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出口创汇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预测;
7.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8.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鉴定的内容: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的目的和标准;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对经贸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
5.成果达到的实际水平;
6.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的成果由负责主持鉴定的单位聘请并报部科技办审定批准。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同时是参加该鉴定课题的研究人员,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记入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或重复试验的权力。如果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的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保密议务,并对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全体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 主持鉴定单位应对提交的鉴定报告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充鉴定和评价。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部科技办审核批准后,由部科技办或部科技办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就鉴定合格的科学技术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鉴定证书的格式采用国家科委制定的统一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对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主持鉴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十六条 经过正式鉴定并经部领导批准的优秀科学技术新产品可做为部优产品。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即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