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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8 生效日期: 1996-08-28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扫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扫盲工作,推动我国扫盲教育的发展,确保在本世纪末完成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扫盲奖”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并得到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积极支持。

  “中华扫盲奖”设立若干奖项。


  第三条 “中华扫盲奖”奖励经费来源:

  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捐赠的扫盲奖励资金:

  境外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单位

  农村(含林区,下同)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

  (二)个人

  从事扫盲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志愿扫盲者;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中对扫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社会各界有关人士。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把扫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计入教师工作量,落实了责任制;

  (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扫盲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政府确定的扫盲任务;

  (三)学校辖区内基本堵住了新文盲的产生,扫盲教育普及面广,脱盲人数多、巩固率高,扫盲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四)具备了开展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办学经费、教师报酬得到较好落实。


  第六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结合本部门特点和优势,广泛宣传动员,积极参与扫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采取多种形式关心、支持、推动扫盲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七条 扫盲教师、管理人员、志愿扫盲者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扫盲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

  (二)长期从事扫盲教学或管理工作,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

  (三)教学或办学成绩显著,脱盲人数多、巩固率高;

  (四)扫盲教学或管理工作,对当地扫盲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中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参与评选的基本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与评选:

  (一)热心宣传、支持、参与扫盲工作,对落实扫盲规划、加快扫盲步伐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编写了优秀扫盲教材、读物,改进了教学方法,对提高扫盲教学质量,促进扫盲和巩固提高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积极研究探索扫盲教育规律,撰写、发表的论文、著作,对扫盲工作有指导借鉴作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四)以个人捐资、捐物等实际行动,积极推动扫盲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九条 奖励名额

  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奖励名额,每年下发评选奖励的年度实施意见。

  “九五”期间,“中华扫盲奖”将每年奖励一批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等部门建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中华扫盲奖”评审委员会,以协商、投票等方式,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并向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通报评选情况。

  (四)“中华扫盲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颁奖

  每年“国际扫盲日”(9月8日)公布评选结果,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中华扫盲奖”的奖励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牵头筹集管理。有关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每年向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及捐款单位(个人)公布一次,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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