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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项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2 生效日期: 1996-10-22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教育专项贷款,支持职业学校校办产业发展,实施燎原计划,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实施燎原计划的中小学校所办的实验实习基地和每年向学校上交利润不低于30%的校办产业。


  第三条 教育专项贷款由国家工商银行承办。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申请教育专项贷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用向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和实施燎原计划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面的规定;

  (二)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申请贷款的企业总资产额需在1000万元以上;

  (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在工商银行开设基本帐户;

  (七)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八)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

  (九)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清还;

  (十)必须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


  第五条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教育专项贷款原则上按照现行管理体制自下而上申报,学校申报需提交《教育专项贷款申报表》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教委(厅)负责对学校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教委职教司、燎原计划办公室和财务司。

  (二)国家教委职教司和燎原办会同财务司提出贷款预分方案,并列出备选项目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报国家工商银行审定贷款项目及额度。

  (三)国家工商银行经征求各地分行审核意见后,下达项目贷款计划;同时,国家教委财务司将工商银行确定的贷款项目及额度通知各省(市、区)教委。


  第六条 贷款的管理:

  (一)国家教委的职责是:负责归口管理贷款,制定管理办法,并提出年度项目贷款总体方案;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联系、协调,按规定审核项目,监督贷款执行情况,定期组织项目检查,总结贷款工作经验等。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申请贷款的学校学习有关贷款业务,认真论证项目,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资料,并建立贷款工作档案。

  2.对所申报的贷款项目,根据贷款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保证教育专项贷款项目的申报质量。

  3.主动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分行配合,做好与当地银行的协调工作。

  4.组织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5.制定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对贷款项目的职责。

  (三)工商银行的职责是:

  1.负责落实贷款担保或抵押,审查发放贷款项目,并与项目单位签定贷款合同,按期收取利息和本金。

  2.承担贷款风险。如贷款出现挪用或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工商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金融纪律,不准挪用教育专项贷款炒卖房地产、股票、外汇,不准用于社会集资,也不准将贷款作为投资或股本金。


  第八条 除工商银行按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安排贷款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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