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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外事保卫工作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3-22 生效日期: 1982-03-2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2公发治48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六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同外宾接触中要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为了防止某些人同外国人接触中卑躬屈节、违法乱纪等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发生,各地公安机关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中共中央通知提出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外开放地区和一些重点单位的治安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外国人集中居住的宾馆、饭店、公寓的管理。要督促各有关单位,教育发动职工群众,建立健全出入、会客、留宿等管理制度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当地公安机关的外国人管理部门要经常派出外事民警,协助单位保卫部门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密切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同外国人接触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要加强对外国人经常去的旅游点、公园、商场等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有关地区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或建立治安派出所,负责这些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教育群众,同外国人接触交往时,讲文明,讲礼貌,自觉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声誉。要组织治保会和治安积极分子,建立健全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秩序。并布置必要的秘密力量,加强控制,预防和制止围观起哄、尾随乞讨、强行兜售物品、盗窃外国人财物和伤风败俗等事件的发生。对盗窃外国人财物、向外国人投递非法刊物和反动信件、出卖国家机密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勾搭外国人进行卖淫的妇女和为外国人寻找、介绍卖淫妇女的分子,要依照法律,严肃惩处。对破案后缴获的和群众拣拾送交的外国人财物,要及时退回本人。

  三、发生涉外案件,政保、内保、治安、刑侦等有关业务部门与公安外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查处。不论哪个部门接到报案,都应立即赶赴现场,搞清情况,然后,按照分工移交主管部门,防止互相推诿,贻误时机,或造成事态扩大。案件查清后,与公安外管部门共同研究处理。需要外事民警出面的,可通知公安外管部门派人到场。

  四、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外国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克服对外国人不敢依法管理的现象。经商得外交部、教育部同意,今后,对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进行刑事拘留或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报公安部备案。但在拘留前,必须认真核实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同时要征求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外国留学生需作拘留处理时,请及时通报当地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请他们向外交部、教育部备案;并要注意掌握适当时机,一般不要在该留学生的国家领导人访华时执行。
  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仍按《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办理。对引起群众公愤的外国人的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处置,防止酿成事件。对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商外交部研究处理。

  五、对外开放地区的公安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外事保卫工作的领导。外事干警力量不足的,要予以充实,尤其要有计划地做好对外事干警的培训工作,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斗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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