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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文化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佛道教寺观不得收取布施、出售宗教用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2-14 生效日期: 1982-02-14
发布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文化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处)、文化厅(局)、城建局(建委城建处)、园林局:
  目前,全国由园林、文物部门管理的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部分佛道教寺观,设有“功德箱”,收取信徒布施,有的出售香蜡等宗教用品,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予制止。
  信徒向寺观、僧道布施,是一种宗教活动,对于寺观、僧道来说,是自养的一种传统办法。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佛道教寺观,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出售宗教用品,接受信徒的朝拜,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也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但是,解放以来,随着我国的形势的变化,全国有相当一批寺观已没有僧道,也停止了宗教活动。这类寺观现多由园林、文物部门按国家事业单位的体制进行管理,并作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供人民群众参观游览。我们应该使人民群众通过参观游览,了解祖国的壮丽河山、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增强人们的爱国热忱和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而献身的精神,而不是去接受宗教的熏陶。因此,在这类寺观如果再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出售宗教用品,进行宗教活动,显然是不符合党的宗教政策的,也不符合我们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个总的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即国发[1981]178号文件)的精神,为了纠正目前乱收布施等混乱现象,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而只作为参观游览场所的佛道教寺观,不得设置“功德箱”,收取或变相收取信徒的布施和捐赠,不得设置香蜡、念珠、经书、神佛像等宗教用品,不得搞任何宗教和迷信活动。如遇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对这类寺观布施,除本人要求专门用于维修寺观者外,应予婉拒。
  二、 为照顾信教群众的习惯,现为园林、文物部门管理、但有僧道和宗教活动的佛道教寺观,设有“功德箱”,收取布施的,可维持现状。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文化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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