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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林业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制旧包装回收复用的联合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10-08 生效日期: 1979-10-08
发布部门: 林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国家物资总局
发布文号: 商储联字[1979]第53号

  一、各地木材公司(包括木材经营单位,下同)是负责组织木制旧包装箱、方板材回收复用工作的单位,应在所辖经济区内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改制、供应网点。
  凡是没有设置回收网点的木材公司,暂不能直接回收的地区,商业、供销基层网点应接受木材公司的委托,代收旧木箱,有加工能力的应负责改制修复。

  二、木材公司应把回收的木制旧包装箱、方板材纳入分配资源。回收数量较大的商业、供销单位,应按年度、季度向木材公司提出回收数量计划,计划中应划分自用(供应本系统生产或改装)部分和交售部分。木材公司对交售部分可以用间接平衡方式分配给需用单位,也可固定一部分用户由商业、供销回收修复单位供应。
  木材公司应根据资源的可能,尽量拨给改制单位一部分新木材,减少以大改小的木材损失。

  三、商业、供销、物资部门的所有企业,都必须积极组织木制包装的回收和回交。当产品出库时,应与收货单位协商办好木制旧包装的回交手续。

  四、木制包装用品随同产品运往外地的,原则上应当由到达地的木材公司或商业、供销基层网点回收;随同产品供应本地的,由生产企业直接同收货单位联系回收。木材公司应要求生产企业提报回收数量。
  对自行车包装木箱的回收、回交问题,仍按现行渠道办理。
  某些不宜直接回收的化工产品和规格要求特殊的木制包装、周转箱或有固定回收关系的产品包装,应当允许产销直接挂钩,木材公司可按期掌握回收数量。
  散存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基建工地上的木制包装,由当地木材公司或由其委托的商业、供销网点收购。
  不能复用或不便送回原生产单位复用的军工产品木制包装箱,也必须主动联系,就地就近回收。

  五、凡是可以利用旧木箱包装的商品,应尽先拨给旧木箱,旧的用完再给新的。但是,旧木箱的规格、质量要合乎使用单位的要求,应能保证商品安全。使用单位也应本着增产节约精神,积极使用旧木箱。

  六、回收木制旧包装,应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制订有利于调动回交、回收、使用三方面积极性的回收价格。价格分级不宜过细,在一个地区要有统一的回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价格,既可按立方米来计价,也可通过标定按斤计价,防止计价不一,给回收造成困难。现行价格需要调整时,可报请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

  七、回收木制旧包装运杂费问题。在当地回收的,一般按回收和回交双方自有的运输能力协商确定,双方确无运输能力,需委托运输部门运输时,其托运费用由回收单位负担。运交外地的,回收单位应同时负担车、船运杂费。

  八、不论商业、供销、林业、物资部门与工业部门之间,或商业部门之间,供销部门之间,物资部门之间,都必须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进行回收。签订合同或协议,要实事求是,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就要严格执行。

  九、各批发、供应、仓库和零售企业以及各生产企业,都要加强木制包装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验收记帐,妥善保管,并订出切实可行的回交指标,作为评奖检查依据。

  十、节约木材是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级商业、供销、林业、物资领导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不断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并制订相应的奖励办法。经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允许各交售单位(包括有固定合同的回交单位)试行在交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金额作为福利基金,其中大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少部分用于奖励回交木制旧包装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各地区制定的木制旧包装交售提成办法,如与本通知有出入时,应进行调整。暂时调整有困难的,应备案说明。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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