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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 2004-10-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按照中央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努力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农村税费改革“减轻、规范、稳定”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目前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当前要抓好分阶段减征和取消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重点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三项改革”,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抓紧摸底调查工作,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抓好落实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减负增收
  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在2002年7%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确保全面落实到位,认真抓好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100个一类扶贫开发重点乡镇贫困人口负担的农业税及附加的政策,并做好因灾减免工作。
  为落实好上述政策,中央财政对我省今年减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形成的财力缺口,以2002年为基期补助80%,中央财政补助不足的20%部分由省财政全部承担,有条件的地方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革。

  三、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夯实农民减负基础
  由省有关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积极探索推进配套改革,2004年底形成实施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区别情况,分别组织实施或试点。由省编办牵头,负责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调整乡镇区划、推进村组改革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乡财县管”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抓好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省税改办负责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协调。

  四、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机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各级要继续实行并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工作制度和部门责 任制,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督促和监管,严肃 改革政策和纪律,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民减负基础和改革成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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