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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创优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8 生效日期: 1989-03-28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工交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抓好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鼓励工业产品质量升级、创优,创名牌,以不断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使我市经济稳定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工交企业(含乡镇企业)在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产品创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经国家、部委和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定授予质理管理奖、优质产品称号、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及经市质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市级优秀质理管理小组、质理管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均属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鼓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形式应坚持荣誉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荣誉奖为主的原则,对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获奖企业和项目,以及对产品质理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   第四条 奖励金额应根据获奖的不同情况,按下列等级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一、质理管理奖:凡荣获国家级、部级、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额度按单位职工总数平均每人为100元、80元、50元。
  二、优质产品奖:凡获国家级优质产品金质奖、银质奖和部优、省优产品称号的,除上级直接奖励外,对直接生产该种产品的职工(含连续生产、工作一年的临时工)和企业管理的有功人员(创国优单位管理人员评80%,部优评60%,省优评40%),分别给予人均一次性奖金为100元、80元、50元、30元。
  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凡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给予每个小组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00元、400元、200元、100元。
  四、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奖:凡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称号的科室、车间、班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400元、300元(上限人均不超过100元)。
  五、质量管理先进(优秀)工作者奖:凡获国家级、部级、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优秀)工作者称号的,除授荣誉奖外,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市级按评委会评定等级进行奖励,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三个档次的人均奖金额不超过50元)。
  第五条 实行晋升浮动工资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获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全厂职工平均晋升浮动工资一级;同时获部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全厂职工平均晋升浮动工资半级。
  二、凡获国家优质产品金质奖、银质奖的企业,以及连续三年创三种部级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和连续五年创五种省级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全厂职工平均晋升浮动工资分别为:金质奖一级,银质奖半级,部优“三连贯”半级,省优“五连贯”半级。
  三、凡获国家级、部级质理管理优秀工作者称号的,可分别浮动一级和半级工资。
  第六条 凡保持优质产品称号和质理管理奖称号达五年以上(含五年),并再次复评蝉联确认的,第一次晋升的浮动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经市质量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报市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再次浮动升。
  第七条 企业质量直接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的产品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国家级质量管理奖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幅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在岗位责任制考核评比中适当增加比例。

第三章 奖励资金来源与审批   第八条 企业的奖励资金和晋升浮动工资的资金来源,凡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奖、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优秀质量管理工作奖,以及获部、省质量管理奖,部、省优质产品奖,部、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优秀质量工作者奖的,除上级直接奖励外,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不足部分由获奖单位在生产成本  中列支,由企业内部消化(当年不能全部兑现的,可延期兑现)。
  第九条 市级每年评定的质量先进集体、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其所需的奖励基金(每年控制在5万元以内),经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由市财政拨给,市经委组织发给。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劳动、税务局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抽人到企业现场,按照企业的申请获奖报告,逐家核定获奖人数、奖励金额、晋升工资和奖励浮动工资金额,报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联合发文通知执行。
  企业领导晋级和晋升浮动工资的审批程序:由主管部门推荐,经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属上述奖励资金,不征收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总额与利税增长挂钩的企业,凡企业获产品质量各种荣誉称号的,其奖励所需资金可单列,不列入利税挂钩浮动。
  第十三条 同一种产品、同一种奖励项目、同一个质量管理小组,在同一个年度内获不同等级奖励时,只按最高一级给予奖励,不足部分可以补足,但不得层层重复发奖。
  第十四条 在评定各种奖励时,应按贡献大小、不得平均分配。对不符获奖条件和无关人员不奖;对特殊有功人员和厂长、“三师”要实行重奖,其奖金和晋升可高于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评比周期内,如不能保持荣誉或不能继续蝉联荣誉称号时,晋升的浮动工资可随时予以取消。获奖企业的职工调出时,其晋升的浮动工资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原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1984]197号《关于工业产品创优工作的若干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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