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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成套设备保险检验索赔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06-13 生效日期: 1977-06-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建委外贸部
发布文号: (77)贸检综联字第113号|(77)财保字第9号

冶金部、煤炭部、轻工部、交通部、铁道部、石化部、水电部、农林部、一机部、四机部、六机部、中国科学院,各省、市、自治区建委、人民银行、外贸局:
  自从国务院国发[1974]114号文件批转外贸部“关于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和国家建委、外贸部联合下达《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暂行规定》以来,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在有关地区和各级党委的重视和领导下,有了很大的加强,在积极开展检验索赔斗争,保证设备顺利建成投产和安全正常运转方面,发挥了把关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属于运输残损的检验索赔,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据保险公司、商检局和有的订货部门反映,每套进口成套设备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由于意外风险和装卸不当造成的残损问题,而很多建厂部门不了解进口物资绝大部分在我国内已办了保险,并同国外有分保关系,有一部分损失可以通过保险从国外索赔回来,也不了解保险检验索赔手续。因而对这类不属货方责任的损失,即自费修理、报损或另申请外汇订购,这样,既增加了国家的投资和外汇支出,又使与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分保关系的外国保险公司白收了外汇分保费而未负赔偿责任。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进口的物资要加强检验,管好、用好”的指示,除保险公司、商检局和外贸公司要加强宣传工作外,希望各订货部门和建厂单位,把保险检验索赔和防损工作,当作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口岸检验工作
  口岸外运公司对进口成套设备,要加强接卸转运,做好残损货件的查验防损工作。发现残短的货件,及时申请商检局和保险公司会同有关方面查明残短原因,分清责任,以利顺利办理索赔,保证设备建设。残短问题属于船方或港务部门责任的,要在现场取得残短签证或事故记录;属于发货人,国外承运人或国外保险人责任的,由商检局出证;属于国内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签证理赔。在口岸难以弄清残损情况或损失程度的,由口岸保险公司或商检局将口岸查验情况通知到货地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商检局会同建厂部门继续弄清,出证索赔。残破包件,应在口岸加以修整,避免在转运中扩大残损。
  建厂部门在口岸派有接运班子的,应积极协助外运公司做好上述工作。

  二、做好建厂现场的残损检验工作
  设备运抵现场后,建厂部门在开箱点验前后发现不属国外发货人责任的残损短少,无论是口岸查验或是现场检验发现的,都应立即申请商检局和保险公司(银行)会同复检出证,以利办理索赔,同时做好残损箱件的修整工作。涉及因内运输部门责任的,应取得运输部门的货运事故记录。

  三、做好索赔工作
  凡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残损短少问题,建厂部门应及时向卸货口岸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保险公司对货物残短和建厂部门合理的修整费用,都应于赔偿。
  对设备材料本身的损失,按进口价折成人民币赔偿。按外汇牌价投保的,进口价与国内价的差额,由中国技术公司补足;必须向国外补订,或配置零部件,或送请国外制造厂修理需要使用外汇的,经申请外贸部批准,可由保险公司在原进口价范围内支付外汇。
  设备、材料的残损短少,既有保险责任,又有国外承运人责任的,在办妥向国外承运人索赔手续后,保险公司可借付全部损失赔偿,在国外运输人赔款后,补还保险公司
  又有保险责任,又有国内运输部门责任的,建厂部门应先向国内运输部门索取赔偿,责任方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补足。
  以上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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