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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办理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妇女教育活动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1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社(二)字第0940004326B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结合政府机关、社教机构、学校及民间团体共同规划办理家庭、老人及妇女等对象之成长学习活动,以建立全民合宜之家庭角色及性别角色观念,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本部得协调辅导相关机关、学校及民间团体各依权责规划办理活动,其补助对象如下: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二)登记立案之社团及基金会(以教育事务性质为优先)。

    (三)社教机构。

    (四)大专校院相关科系所、中心。

     三、办理方式

    (一)举办学习活动,应订定详密计画,透过座谈、演讲、研习、亲子共学、亲子共读、家庭阅读、成长团体、读书会、种子人员培训、研讨会及观摩等方式,增进学员各项知能及解决问题之能力。

    (二)学习活动内涵如下:

     1.亲职教育:包括父母(含单亲)角色与职责、亲子沟通与调适及子女教育等。

     2.子职教育:系指子女或晚辈对于父母或其它长辈应有的态度及责任。

     3.两性教育:包括两性关系、两性沟通、两性交往、成年男性性别教育及性别平等亲子共学活动。

     4.婚姻教育:包括婚前教育、新婚调适与家庭计画、性教育、夫妻沟通、婚姻冲突与危机处理等。

     5.伦理教育:包括孝亲事长、爱子慈幼、兄友弟恭及姻亲关系等。

     6.妇女教育:妇女法律权益、自我健康管理、生涯规划、妇女教育种子研习、工作坊及论坛研讨及妇女人才培育。

     7.成年妇女信息素养教育:办理特殊境遇妇女、原住民及乡村偏远地区妇女运用网络学习资源及信息教育研习。

     8.老人教育:生涯规划、理财规划、家人人际关系、消费生活教育、银发族计算机信息研习活动(以偏远地区银发族为优先对象)、保健议题及用药安全知识。

     9.其它有关家庭教育事项:包括家人关系教育、家庭休闲教育、家庭保健教育、家庭经营教育、家庭生活教育、消费者保护教育、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多元文化及媒体素养等终身学习活动。

    四、补助项目及基准每一核准补助案,其基准如下:

    (一)讲师钟点费,以有授课事实者为限,按下列标准补助:

     1.国外聘请者,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二千四百元。

     2.国内聘请者:专家学者,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一千六百元;与主办单位有隶属关系之机关(构)学校人员,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3.内聘,主办单位人员,每节钟点费新台币八百元。

     (二)外地讲师交通费、住宿费(有住宿之事实者):比照相当职级之差旅支给标准。

     (三)膳食费:每人全天新台币四百元计,半天新台币二百元计。

     (四)场地租借费:依实际费用标准支出,最高新台币五千元。

     (五)场地布置费:依实际费用标准支出,最高新台币五千元。

     (六)讲义资料费:最高每人新台币一百元。

     (七)户外活动租车费:每辆次最高不超过新台币八千元。

     (八)材料费:最高每人新台币一百五十元(不含读书会指定用书)。

     (九)杂支(含照相、文具、纸张、印刷、文宣及邮电费):活动总经费百分之五内支用。

     (十)其它补助项目依中央预算补助标准之规定。

      五、补助原则

     (一)费用除由参加学员依活动天数、性质缴交参加费及主办单位编列筹措外,余由本部视各主办单位所提内容、参加人数、过去办理成效,以部分补助为原则,如有特殊情形,经复审审查会通过得予全额补助。

     (二)对同一社团及基金会之补助,每年度以补助二案为限。

     (三)学习活动在社区或社教机构办理,并以下列参加者为主要对象者,从优补助。

      1.原住民家庭。

      2.低收入户家庭。

      3.身心障碍者家庭。

      4.隔代教养及单亲家庭。

      5.外籍配偶(含大陆配偶)家庭。

      6.受刑人家庭。

      7.未成年结婚之家庭。

      8.其它需接受优先服务之家庭。

      六、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程序

       1.政府机关、社教机构及大专院校等办理学习活动,如因经费不足,原则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检送全年度实施计画书(如附件一)向本部提出申请。

       2.登记立案之教育性质社团、基金会办理相关学习活动,如因经费不足,得拟订实施计画、经费概算表及活动行程表(如附件二至四),于活动开始一个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属地方性人民团体者,应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汇整提出申请。

     (二)审查作业:

      1.审查期限:本部受理各单位申请计画,以一个月内函复为原则。

      2.审查方式:本部依各申请单位所提计画内容,采书面审查核定经费。

      3.审查原则:

      (1)申请计画活动内涵符合本要点规定,且计画详实者,得补助部分相关经费。

      (2)学习活动在社区或社教机构办理,并以一般民众为主要参加对象者,优先补助。

      (3)各项申请活动如纯为学校正规教育、艺教活动、参观活动、急救训练、技能训练、育乐活动、环保活动、知(感)性之旅、运动比赛、香功、读经会、园游会、表演活动及跳蚤市场等及办理内涵与主题不合者或所送计画表件欠缺者,均不予补助。

      (4)各项申请活动如配合外埠实地教学,其比例不得超过活动总时数之四分之一。

       七、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请拨

        1.经本部同意补助之单位,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请于领据上注明「部分补助」字样(加盖单位、出纳、会计、负责人印章),并于左上角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含分行别)、帐户名称(应与受补助单位名称相同)及银行帐号。

        2.校务基金学校请检附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送本部请款拨付。

        3.地方政府所检附之收据应为「自行收纳统一收据」或于一般领据注明「纳入年度预算办理」。

       (二)经费核销

        1.受补助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报告表(如附件五)、签到单(如附件六)及经费收支结算表送本部核结,民间团体及私立大专校院,如系全额补助应加附原始支出凭证送本部核销。

        2.受补助单位应依原定场次办理活动,如未依原定场次办理,应将未办理场次之补助经费于核销时缴回本部。

       (三)相关核销及结报事项,本要点未规定者,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八、补助成效考核:

       (一)受补助单位应依活动行程表执行计画,因故延期或变更地点及行程时,应于事前通知本部。

       (二)受补助单位未依计画期限办理、未提成果报告表及经费收支结算表或成果绩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补助。

       (三)本部对受补助单位得邀请学者、专家或指派当地直辖市、县(市)家庭教育中心,依活动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访视,未依活动行程表办理者,下年度不予补助。

       (四)办理绩优之受补助单位,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权责予以叙奖或依有关规定办理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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