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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14 生效日期: 1995-11-14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经[1995]683号

根据国家的计划安排,今后一段时间我部将有步骤地推荐部分企业的境内上市(A股、B股),筹集资金,用于电力建设。为保证此项工作稳健、有序、规范地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凡准备上市的企业,应进行严格的股份制改组。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要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二、上市规模要适度,老电厂、在建电厂和新建电厂要合理搭配。既要考虑新建项目对资金的需要,也要考虑存量资产重组的难度,以及电价波动对社会的影响。确定的新建项目前期工作应有深度,一般应取得国家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对电厂技术改造项目应是已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

  三、股权设置要合理,要保证国有股的控股地位。有关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折股、股权结构、资产处置、国有持股单位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我部办理或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持有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保证国家资产保值、增值。

  四、股份公司与电网之间的经济关系要明确。凡网、省公司投资入股的,有关网、省公司应与股分公司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凡有购售电关系的,应以购电合同等经济合同确定双方亨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股份公司的所有关联交易都要订立符合市场原则的合同,不得违规交易。

  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规范。应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其中,有关电价制订原则办法和计算公式等信息的披露,不得各行其是,应经部审核同意。我部将对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六、公开、公正、竞争地选择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主、副承销商、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关顾问等)。中介机构的选聘属企业行为,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不得搞私下交易,确定后要向部通报。

  七、履行审批程序
  1.准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部已颁帛的审批程序申报。
  2.已经批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根据《公司》及配套的法规,严格规范。
  准备转为募集设立方式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股权管理报告的审查,并将编制的股票发行可研报告,报我部审批。

  八、加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上市公司的组织经营管理、财务、投资、税务等,应符合《公司》、《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建立公开、公正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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