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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十月份起货币发行、回笼款改为五日电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2-08-31 生效日期: 1972-08-3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2)银业字第179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了及时了解全国货币发行、回笼情况,经研究决定自今年十月份起,将目前各分行每十天汇总全辖发行、回笼数字书面报送总行的做法,改为每五天电报总行,对此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每五日(即逢五、逢十及月末日)汇总辖内各行发行、回笼数字,以联行电寄报单划总行。(电报代号及电报格式附后)

  (二)为了全面反映月度、年度的货币发行、回笼数字,规定每月五日前,为上月度整理期。分行于每月五日、十日汇总全发辖发行、回笼数字时,须将上月发行、回笼与本月发行、回笼数分别汇总上报。五日以后,收到辖内上划的上月发行、回笼数即汇入本月发行、回笼数之内。

  (三)各行上报的货币发行、回笼数字是凭以研究全国货币流通情况的重要依据,并需及时汇总上报中央,因此,各分行要重视此项工作,在报送上述数字时,要切实做到准确、及时。
  以上各项,希结合辖内具体情况研究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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