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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征机关于结算申报期间办理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查询课税年度所得资料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9 生效日期: 2005-03-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税字第09404508860号

一、为便利纳税义务人于每年综合所得税法定结算申报期间查询其课税年度所得资料,并统一稽征机关提供所得资料之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纳税义务人查询其课税年度所得资料之作业期间及其范围,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三、纳税义务人查询课税年度所得资料之作业期间,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四、纳税义务人查询所得资料之范围,以扣缴义务人或营利事业依规定于同年一月底前汇报稽征机关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为限。但属执行业务所得(格式代号9A)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不包括在内。

五、纳税义务人查询所得资料之对象,除第八点另有规定外,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资料。

六、纳税义务人得以下列二种方式查询其课税年度之所得资料:

(一)以政府凭证管理中心核发尚未到期之身分凭证、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其它经财政部同意之电子凭证为通行码,使用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软件经网际网络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询。

(二)亲自向稽征机关(各地区国税局或其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申请查询或委托他人代为查询。亲自查询者,应提示国民身分证正本供稽征机关核验,并由稽征机关打印载明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户籍或通讯地址、联络电话及申请日期之申请书,经申请人签章后查询;委托他人代为查询者,代理人应提示国民身分证正本并检附委任书或授权书正本及申请人国民身分证正本后查询。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请人国民身分证为影本,须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切结与正本相符,并由稽征机关将该影本留存备查。

七、纳税义务人与其配偶,得申请将其本人与配偶之所得资料分开提供,其规定如次:

(一)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申请者,应以政府凭证管理中心核发尚未到期之身分凭证、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其它经财政部同意之电子凭证或以纳税义务人之「中文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课税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户口簿上所载之「户号」为通行码,于每年四月二十日前,透过网际网络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址://tax.nat.gov.tw)申请。

(二)向稽征机关申请者,得以邮寄、传真、亲至稽征机关提出申请书之方式或寄发电子邮件之方式申请,并应于申请书上载明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户籍或通讯地址、联络电话及申请日期,于每年四月二十日前,将申请书寄达或送达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其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稽征机关应于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将上开资料之媒体档案送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办理。

八、有下列情形者,应限制提供相关所得资料:

(一)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已依第七点规定,申请将其本人与配偶之所得资料分开提供者,各依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之申请分别提供。

(二)纳税义务人与其配偶于课税年度结婚或离婚者,其本人与配偶之所得资料分开提供。

九、纳税义务人查询之所得资料,仅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之参考,纳税义务人如有其它来源之所得资料,仍应依法办理申报;未依规定办理申报而有短报或漏报情事者,仍应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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